【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的一位房客原本同意租房,但後來找到了更好的房子,因此與房東產生糾紛並訴諸法庭,但法庭最終卻裁定房東違約並須歸還按金。
據Daily Hive報道,卑詩省這宗因房客反悔與房東起糾紛的案件,已提交至省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審理。
該名租客,亦即糾紛案申請人稱,他已支付675元按金,但房東得知他找到了更好的房子後拒絕退還按金,並提起反訴,聲稱她因此損失了1,350元租金,所以扣留了按金,還要求收取另外675元。
爭議雙方對大部分背景事實陳述均表認可。
先是房東在臉書(Facebook)上發佈了房間出租資訊,租客其後於2024年6月2日發送有意看房,之後,雙方同意租客於同年7月1日開始租房。有收據顯示,按金已於6月13日支付。
但按金支付幾小時之後,租客告訴房東,一位朋友在更好的地段以更低的價格為他找到一套出租房源。
裁決書指,租客問房東是否可以考慮退還部分按金並將房間租給其他人,但遭房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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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表示:「在考慮按金何時可以退還時,法院認為,真正的按金旨在激勵締約雙方履行已達成的合約。買方如果拒絕購買其已協商購買的商品,通常會喪失(放棄)按金。這就叫做『違約』。」
然而,仲裁庭在考慮房客是否涉及違約時,做出了一個有趣的區分,並認定實際上是房東違約了。
審裁處解釋說,租客曾問房東,她是否願意取消租約?而他從未表示自己改變主意打算解除合約。審裁處又指,租客的短訊顯示,如果雙方未達成共識從而取消合約,他仍願意租用該房間。
仲裁庭指出,反而是房東在租客找到更好的房源後,質疑其可靠性,因而解除了卑詩省的租房合約。仲裁庭認為,房東「未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據來取消雙方的合約」或扣留按金。
基於上述原因,審裁處下令房東退還按金,並駁回了她提出的反訴,即指租客應承擔1,350元租金損失。
房東最終被法庭裁定須向房客支付715.84元,裏面包括按金和仲裁庭相關費用。
圖: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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