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一名房東在驅逐房客後,搬回自己的柏文居住,然後飛往中國照顧生病的父親。法官裁定,她在卑詩住宅租務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簡稱RTB)的審理過程中沒有得到公正的對待。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威爾金森(Sandra Wilkinson)於4月14日對此案作出裁決,但該裁決於周五在網上公布。
據CTV報道,宮崎美雪(Miyuki Shiino,譯音)擁有位於北溫蒙特羅爾大道(Montroyal Boulevard)的房產。奈恩(Mike Nairne)及雷恩(Sujin Wren)從2021年8月起租住於此,直至2024年6月被宮崎美雪停租。
停租的目的是為了「收回房屋自住」,宮崎美雪告訴法庭,她於2024年8月搬進了這間柏文。
威爾金森的裁決如此寫道,然而,到了同年10月,她得知身在中國的88歲父親「胸主動脈瘤破裂,並接受了大型血管手術」。
接下來的5個月,宮崎在中國度過,直到2025年4月父親病情好轉後才返回北溫。
2025年6月,奈恩及雷恩向卑詩住宅租務處提交了爭議解決通知,要求就房東不當驅逐租戶的行為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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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卑詩省,如果房東或其近親打算搬進出租房屋,房東可以驅逐長期租戶。但是,《住宅租賃法》對這類驅逐行為施加了一些限制。
房東必須秉持誠信原則,在租戶搬離後合理時間內完成驅逐的既定目的,並至少繼續將該房屋用於該目的6個月。
房東如惡意驅逐,其驅逐通知可能會被撤銷;而未能按時入住或居住滿規定期限的房東,可能會被責令向前租戶支付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金。
宮崎的案例就是如此。審理其租戶案件的RTB仲裁員認定她未在該房屋居住滿6個月,並命令她向奈恩及雷恩支付45,156元。
宮崎請求重新審議,理由是RTB仲裁員未能考慮其父親患病的特殊情況。RTB在重新審議後仍維持原判,宮崎遂向卑詩最高法院提起司法審查,威爾金森法官也因此介入此案。
法官認定RTB仲裁員在聽證會上未能確保程序公正。
「仲裁員在裁決中錯誤地聲稱房東沒有提供翻譯,並且錯誤地聲稱房東未能解釋其長期缺席的原因。」威爾金森法官的裁決書寫道。
「仲裁員未能考慮房東的所有證據,包括其翻譯後提交的書面證據以及她在聽證會上的口頭證詞。忽略這些重要證據,尤其是在這些證據直接涉及情有可原的情況和居住情況時,構成可複審的錯誤。」
雖然雙方對宮崎未在房產居住滿6個月這一點並無爭議,但法律規定,在存在情有可原的情況時,此項居住要求可以例外。
儘管宮崎在聽證會上自行代理並依賴翻譯,但根據裁決,RTB仲裁員並未詢問她前往中國的行程,也未向她解釋有關情有可原情況的規定。
「此外,仲裁員在未說明理由的情況下駁回了相關的醫療證據,進一步損害了程序的公正性。」裁決書寫道。
威爾金森法官認為,RTB的裁決和複審裁決均應撤銷,但她並未以自己的裁決取代仲裁員的裁決。相反,她將案件發回RTB,要求其根據雙方已提交的證據進行複審。
(圖:星島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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