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打爛水杯家品店要求賠13元 客指心靈受創反索償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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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綜合報道】一名父親在偕妻女逛店時,未成年的女兒打破了店內一隻杯子,被店方要求賠償,該名父親指控店方強逼他們賠償做法不公,造成女兒心理創傷,索償2,500元,要求審裁處作出仲裁。

根據卑詩民事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周三(23日)發佈的判詞內容,在2023年11月18日,名字代號為BS的申訴人,與妻子和女兒到了一間名創優品(Miniso)家品店,女兒在查看一隻杯子時把它摔破損毀。

雙方就杯子是否因為杯蓋沒有固定好以及女兒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存在爭議。店員稱目睹杯子跌下,之後告訴該名顧客的女兒需要賠償。顧客女兒照做了,但雙方其間發生了「不愉快的互動」,並就誰應負上責任發生爭拗,後來商場保安和警員先後到場。

名創優品否認責任,並表示其員工只是在執行店方有公開展示出來的政策,即顧客如損壞了商品需要把它買下。名創優品認為,BS所聲稱的損失是未經證實的。

BS同時要求名創優品作出其他補救措施,包括店長和該公司正式道歉、退回13元款項、保證店長將要接受額外培訓,以及為造成了未能量化的精神損害作出賠償,特別是對他女兒的賠償。

BS聲稱他的女兒和妻子遭受精神困擾,需要接受心理輔導。

然而,審裁官指出,由於BS並非為他自己本人索償心理輔導的費用,因此本案的合適申訴人應為其女兒和妻子,但BS的女兒和妻子並非本案糾紛中的當事人,而且也沒有任何人向審裁處提供他們的姓名。

此外,根據審裁處條例,未成年人士必須透過訴訟監護人參與審裁處訴訟程序,但本案中並未出現這樣的安排。

審裁官據此認為,BS並不具備提訴的資格。

審裁官續稱,即使BS具備部分資格,其申訴都不能成立,因為按卑詩上訴庭(BC Court of Appeal)判例,判處精神受損害的賠償必須建基於有一定的證據基礎,然而BS並未提交任何這方面的書面證據。

審裁官在判詞中寫道:「即使如此,我也會駁回他的申訴,理由是證據不足。」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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