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業主搬雜物放空置單位 管理處為收300元遷入費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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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綜合報道】一對華裔母子在自己一個空置的物業中存放個人物品,因而被管理處徵收「遷入費」,業主入稟稱附例列明一手業主可獲豁免。審裁處最終裁定業主勝訴,但原因與是否一手業主無關。

黃慈燕(Ciyan Huang,譯音)聲稱被管理處不當地收取了300元遷入費,並要求卑詩民事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裁定對方要退回這筆費用。

管理處對此表示反對,並稱他們是根據附例辦事。

黃向審裁處表示,她和兒子在自己擁有的單位住了數年,之後將其租出,而在2021年9月1日,當她兒子把個人物品搬進單位內時,該單位是空置的。

她聲稱,及至9月7日,管理員在沒有通知她的情況下擅自進入了單位,之後她收到管理處通知,說要向她收取300元費用。

黃認為兒子將物品搬入時,那單位處於空置狀態,也沒有裝修。她還說,存放幾件家居用品不應該招致被徵收遷入費,因為他們不需要管理處把電梯內部圍封或裝上保護設施。

她更稱,根據附例,像她這類直接從發展商購買單位的一手業主,可獲豁免遷入費。

審裁庭翻查了於2016年10月修訂的附例,內容包括黃所說的從發展商購得單位的業主免收該項費用。

然而,審裁處指判決業主勝訴的原因非關這點,而是在於該單位中所發生的事情並不構成「搬遷」。

審裁處表示:「根據管理處的陳述,住戶只花了約30分鐘搬運物品,鑒於有關物品數量不多且沒有家私,因此遷入費並不適用。」審裁處勒令管理處退回該300元費用,並須負責支付225元堂費。

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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