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都市網:分居(separation)和離婚(divorce)是讓人沮喪的事。在法制嚴謹的加拿大,許多移民並不熟悉家庭關係的改變所需經歷的法律流程和處理辦法。不少人認為,他們的家庭關係一旦破裂,並在諸如財產、孩子的撫養權等主要問題上產生爭端時,最終就要由雙方支付昂貴的律師費上庭打官司解決。但這並非是唯一的解決辦法,而家庭調解(Family Mediation)就是一個既省時也省錢的法律過程。
記者 文琪
在加拿大談到打官司,相信有不少人會想到「慢」和「貴」這兩個顯著的特點。訴訟的程序複雜、周期長、律師費也頗為昂貴。法院的案件常年大量積壓,民事訴訟的審理時間更是久上加久。加拿大的各立法機關也一直在尋找更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家庭調解的存在就解決了這一問題。家庭調解具有快速、高效和經濟實惠等特點。這種自願的法律過程,不但可以減輕法院的壓力和配偶雙方的時間,同時也把針尖對麥芒的糾紛化解成為和諧的好聚好散。
家庭調解也許更好
華人社區對於調解員似乎有一種誤解。在國內,會有親戚朋友去勸解家庭矛盾。很多有在中國生活背景的人來到加拿大後,聽到「調解員」這個詞的第一反應,就想到了中國社區街道帶着紅袖箍的居委會大媽們。她們常常解決鄰里爭端、反映社區問題、調解家庭關係。
在加拿大,婚姻關係破裂、選擇分居和離婚的夫妻越來越多地選擇使用家庭調解,而非直接對簿公堂。大多倫多地區婚姻法、財產規劃律師石汝楠(Renee Shi)向記者介紹,目前調解(Mediation)並不是強制的,但大部分的法庭都大力鼓勵人們走這樣一個過程。 「家庭法規定,必須有一個讓大家了解信息的步驟(Mandatory Information Program),需要人們知道在訴訟之外,還有其他的方式解決糾紛,比如調解。因此在2011年8月31日之後,所有的案件在訴訟開始之前,法庭需要人們了解調解是什麼樣一個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爭議解決人被稱為家庭糾紛調解員,或家庭法調解員(family mediator)。成為調解員需要經過專業的法律知識學習和考核。幫助、引導參與雙方開啟良好的溝通,解決爭議並提倡雙方的合作,最終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是家庭糾紛調解員工作的目標。

樂泰仲裁中心旗下家庭糾紛調解中心業務負責人金朝武
樂泰仲裁中心旗下家庭糾紛調解中心業務的負責人金朝武在接受星島《加拿大都市報》記者的採訪時稱,調解時,調解員的職責主要幫助當事雙方分析彼此的情況。 「比如,如果你提出你的解決方案,他提出他的解決方案,彼此互相交換方案。調解員是中立的,不會偏袒任何一方,而會幫助分析,如果你不作出讓步,上法庭會得到更多還是更少?同時根據你們之間的感情,和小孩之間的感情,讓雙方能夠達成一個共同接受的方案,而不是說你佔了便宜還是他吃了虧。畢竟雙方是愛過的,甚至擁有共同的孩子。一般通過這種方式,有很多人能夠達成一致。最難達成一致的部分是家庭財產的分割。另外,孩子的撫養權兩人都不讓步時,調解的時間也會長一些。」
調解員擅理家務事
金朝武續稱,對於雙方希望友好地完結婚姻關係並解決問題和衝突的人,尤其是希望對分居、離婚的過程和雙方的既得利益有所控制、並渴望加速處理整個過程的人,都可以考慮省時又省錢的家庭調解程序,無須再通過上庭和打官司耗費時間和金錢。這對相當大一部分家庭有所幫助。
「婚姻是否破裂的根本問題,的確只能在法院解決。比如一個說離婚,一個就是不離。這種情況只能由法官作決定。但是98%的離婚或分居案,家庭調解員需要調解的是婚房分割、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和配偶贍養費等問題的協商。雙方主要的矛盾點大都在於:撫養費、探視的時間是多少?家庭財產的分割比例以及配偶的撫養費。如果這些問題雙方可以經過調解解決,更容易履行,雙方的關係也會更接近一些。」
金朝武本身也是加拿大仲裁院(ADR Institute of Canada)註冊仲裁員。在過往多年的法律服務經驗中,他見到過許多花了數萬律師費,婚沒離成還拖了數年的家庭糾紛案件。他認為這往往是因為訴訟有「掐架」的成分存在,是有對抗性質的。 「雙方會想,’我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了沒有’?或’為什麼我的利益沒有得到最大的保障’?但實際上,家庭糾紛,並不是一定要爭得你死我活,因為畢竟成立了家庭、有共同的孩子,雙方曾經有過感情。相當多的案子,通過調解,反倒能調解出較好的結果。」

大多倫多地區婚姻法、財產規劃律師石汝楠(Renee Shi)
石汝楠對此表示,訴訟的確會有對抗成分在。 「訴訟容易使矛盾升級,聘請律師走訴訟流程花費的時間也的確更長。家庭糾紛的調解,主要的優勢在於可以個性化(Personalized)這件事。最後能夠達成的解決方案適合兩方以及這個家庭的所有成員。比如說,別的家庭可能不會接受的東西,確實更適合調解的這個家庭。」
華人常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家裡往往分不出對錯。記者讓金朝武分享一下,是否會有人在調解過程中喋喋不休說家事,想論出里表的情況?金朝武稱並不太可能。 「因為我們會進行正確的引導,不會讓你訴上一整天的苦。主要的糾紛在什麼地方,我們會有目的性的知道。主要分這幾個方面:子女撫養費(child support) ,撫養計劃(parenting plan),配偶贍養費(spousal support),家庭財產分割( family property division)。會從這交幾個方面引導你希望得到一個什麼樣的交易、對方希望得到一個什麼樣的交易,互相之間能不能作出一些讓步,最後達成一致。如果你說不行,你再提出你根據你的想法,去看怎樣更合適。或者,你為了得到你一定不能放棄的,例如孩子的監護權,可以犧牲的有哪些?還有的人是就要錢,提出財產分割必須佔多少,為此甚至可以少看孩子都行。最後會在雙方之間調解達成一個平衡。」
記者提出是否有調解未果的情況,金朝武給出了肯定的答覆。 「有很多情況,雙方到最後不願意再接受調解。一方就是不願意讓步,或者秉着就是要折騰另一方的不良態度。或者比如,一方要每月1000元的贍養費,一方只願意每月給600,雙方不論如何都不讓步。如果雙方不能夠通過調解達成一致,我們會問你是否願意通過我作一個仲裁,由仲裁員來判決。或者也可以選擇回到法院去打官司,由法官來判決。」
家庭調解有步驟
當做家庭調解時,第一步要找尋合適的、自己能夠信賴的家庭調解員。調解員會簡單告知調解的程序,確認你和你的另一半都願意參加調解的過程。
調解的第二步是審核和篩選(intake and screening)的工作。金朝武表示,這相當於中文所說的立案。 「調解員會先初步了解雙方的基本情況。要進行篩選是因為有些家庭的情況並不適合調解。比如有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歷史,並且現在還可能發生家庭暴力的情況,我會建議走訴訟或仲裁。另外一種是有精神疾病的,會影響到雙方調解的過程,也不適合進行家庭調解。」
經過篩選後,參與調解雙方會與調解員簽訂調解協議書。金朝武認為這其中有幾點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雙方是完全自願的,可以隨時終止調解。第二,你和調解員所說的一切,完全是保密的。你與調解員所說的任何事,調解員都不能把它作為下一步仲裁或去法院的證據,除非法官裁定、命令必須提供,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的。法院不能要求調解員把雙方說的話作為證據放到法庭上。因此,調解的過程中,你怎麼想的都可以說,並且不會對任何一方不利。」
家庭調解的第三步是和解會議。調解員會在配偶雙方之間開啟談話。金朝武表示,這一步驟通常有兩種情況。 「對抗激烈的家庭,我們會分開兩個房間談。和這一方先談半小時,再去另外房間和另外一方談半小時。的確有雙方不願意一起談事情,一見面就打架那種。第二種情況是可以在同一個房間,平時願意說話、互相接觸的,而他們只是對一些條件無法達成一致。」
調解的第四步,雙方達成一致的東西會形成書面的文件「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金朝武稱:「一般來說,會簽一個分居協議。此時它並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件(not a legally binding document)。」
調解的最後一個步驟,就是讓備忘錄變成正式的可執行的合同(enforceable contract)。金朝武表示,需要讓雙方律師根據調解員準備的備忘錄,起草或修改分居或離婚協議,雙方簽字,將其轉變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之後就可以去法院申請離婚了。即使調解員接受過法律培訓,也無法向配偶雙方提供法律建議(legal advice),因為調解員處於中立角色,向雙方提供的法律建議會導致利益衝突。因此,配偶雙方必須擁有自己的律師,通過調解程序縮短解決紛爭的時間。

如果反悔怎麼辦?
記者向金朝武提出,是否有可能配偶中某一方的律師覺得自己的當事人利益受損,或條件對當事人不利,會推翻已經達成的協議?金朝武稱這有可能。 「這就是為什麼有時律師和訴訟很容易把矛盾升級。因為他首先告訴你什麼是你的權利,你的權利要得到保障。往往很多人,在起草分居協議、離婚協議時請了律師。雙方你來我往,半年到一年簽不下來。弄來弄去律師費可能就花了一兩萬。然後去法院,矛盾升級。調解會盡量避免矛盾的升級,而是讓矛盾盡量消失,雙方達成一個在分居、離婚之後,為了孩子還能夠友好相處的狀態,只不過你們不再是配偶關係了。如果過後反悔,就只能去做仲裁,或到法院請法官來判決。一般不會再回到調解員這裡調解。」
石汝楠表示,這種情況的確有可能發生。 「如果我是律師,我要看自己是哪一方的代表律師。正常情況下,我不會鼓勵他去這樣做。除非這個時間段發生了什麼大的改變。唯獨兩個地方,我會很注意,一個是配偶贍養,一個是子女撫養權。比如,我的當事人的子女撫養費沒有達到安省家庭法規定的數額的時候,我會建議他不要放棄應有的權利。有些他們私下決定的事,現在願意、同意,或者不願意去追究配偶贍養費,至少要寫在紙上(Separate agreement),不論要不要。法官判了以後,再想去修改,就不佔優勢了。」
金朝武續稱,在調解完成的情況下,因為雙方已經達成了一致,當推翻、再去到法庭或仲裁庭時,履行的一方會要求法官或仲裁員按照達成一致的條件去判決。 「在很大的程度上,法官或仲裁員都可能按照這個備忘錄作出判決,除非法官或仲裁員明確地認為這顯然不公平。
當然也會有一些特殊的情況,這也就是立案前做篩選的重要性。有時一方會利用另一方的弱勢,即力量上的懸殊(power imbalances)。比如,有一方是為了另一方移民來這裡,可能還沒拿到身份,有些人就會利用這種優勢欺負另一方,這構成了不平衡。在這種情況下,弱的一方可能說,為了家庭放棄太多了。本來他可以得到的權利沒有得到。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法官、仲裁員不一定按照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作出判決。可能推翻調解員產生的備忘錄。即使仲裁員原來就是調解員,在這個時候仲裁員或法官會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原則來作出他的判決。 」
家庭糾紛調解的時間
家庭調解的優勢還在於時間上的快捷。金朝武與記者分享,對抗不是特彆強的家庭,很有經驗的調解員,可能調解一次就成了,花費兩到三個小時,這屬於比較好的情況。而長的則可能要十幾個小時。 「經過十幾個小時的調解,雙方還不能達成一致的時候,會建議去仲裁或法院。所以最長也就是調解十幾個小時,很少有二十幾個小時還在調解的。每一次調解的時間不定,但一般是每次三、四個小時,差不多半天。」
至於這樣的調解程序如何收費,金朝武怎表示,調解員和律師一樣,屬於私人執業(Private practice),自己決定收費標準。 「通常是每小時400至1000元不等。200的也有,1200的也有,我說的範圍是個通常的情況。當然這是根據調解員的背景和經驗去收費的。在安省,有聯邦法院法官退休後做調解員的。他們收費自然會很貴。也有調解員是固定收費,一口價。這個和雙方到時候直接協商收費。」
記者提出這個價格和請律師一樣昂貴。金朝武解釋道:「在法院那拖兩三年,花的錢只能比這個更多。曾經有人去法院離婚,請的律師,前兩次基本上都不可能進入審理階段。請律師出庭一次,收了1萬5。而女方申請了法律援助(legal aid),批了很多個小時。男的請律師上了一次庭就花了這麼多錢就不敢再去了。因此調解程序針對有些家庭,是省錢的一種機制。」
在法院,可能兩三年、三五年都判不下來的案子比比皆是。金朝武稱:「特別涉及到財產分割的部分。2017年安省又招了200位法官,但是這些法官都去做刑事案了。民事案子排期會拉長。房地產糾紛案子,我們知道最長的, 9年才判下來。仲裁,家庭類的一般是60天以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就結束了。否則雙方一直扯着是很彆扭的。」
既做仲裁員 又做調解員,如何切換角色?
金朝武進一步表示,調解員和仲裁員相同點是這兩種身份都是完全中立的,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同點是調解員是不能作出決定的,決定是由當事雙方決定的。而仲裁員和法官一樣,可以作出有同等法律效應的判決。記者向金朝武提出,同時進行仲裁員和調解員的工作,平日里如何進行身份的轉換?對此他回應稱,「我會進行一個角色的轉換。簽協議的時候,會和你說清楚,叫’med-arb’,就是mediation arbitrator. 有的人只能做調解,很多人沒有法律背景出身。也有一些人,既做調解又做仲裁,可能同時也是律師。我會告訴你,我不代表任何一方,今天的角色就是調解員。我是完全中立的,不站在任何一方,主要目的是方便雙方進行溝通,達成交易。如果通過調解後,雙方不能達成交易,可以選擇接着在我這裡仲裁、找其他機構仲裁,或雙方走訴訟上庭。很多人經過調解後,不能達成一致的時候,如果調解員同時是做仲裁的,就會選擇繼續做仲裁,因為走法庭要排期很長時間,也不省錢。」

調解制度知多點
加拿大關於調解的法律仍在發展規範中。目前5個省份在訴訟程序中引入立法,以促進調解的使用。分別是安省、新斯科舍省、卑詩省、薩斯喀徹溫省、艾爾博塔省。調解員的行為守則由專業組織制定。
在安省,有三個不同的專業組織監督和管理調解員的行為準則。安省家庭爭議解決機構(The 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Institute of Ontario)和安省家庭調解員協會(Ontario Association of Family Mediators)為家庭調解員和安省替代性爭議解決機構(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stitute of Ontario)及其成員制定了標準。安省替代性爭議解決機構,使用聯邦組織的行為準則來規範其成員的行為。
守則的三個目標是為調解員的行為提供指導原則、提高對調解的信心,將其作為解決爭端的過程,並為使用該機構成員的調解員的公眾提供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