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確保「專用區域」 是否歸某戶業主獨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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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都市地产

問:我是聯排共管鎮屋的一名業主。在物業章程書中,我單位前面的草坪被指定為專用區(exclusive use areas)。但兩邊的鄰居經常穿過該區域互相串門。我已經要求業主委員會提醒其他業主,他們不應使用該專用區。但業主委員會告訴我,應由我來負責與那些業主打交道。請問這不應該是法團的責任嗎?

答:《共管物業法》要求法團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業主遵守該法案、物業章程書、附例和規則。該法案規定,物業章程書必須包含所有指定給某位或者某些業主使用的公共區域部分的說明,這些公共區域不是讓所有業主使用的。

業主委員會有責任確保業主們不使用由其他業主專用的公共區域,而您沒有責任做這件事。
問:您在最近一篇關於代理委託書的專欄文章中寫道:「(允許業主指定代理人的)目的,似乎不是授予某人權利,讓其從眾多業主那裡收集代理委託書,以確保一名或多名委員候選人當選」。但如果這恰好正是某人的意圖,即確保某些候選人當選業主委員,該怎麼處理?

答:正如我在回答中解釋的那樣,即使這不是預期的目的,可《共管物業法》中也沒有任何條款禁止收集多份代理委託書。不過,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一項規則,禁止任何人收集和提交多份指定同一代理人的委託書。

問:我們的業主委員會應5位委員中3位的要求,召開了一次特別會議,討論委員會涉嫌違反程序的行為。會議結束後,主席宣布這次會議將被當作一次「秘密」會議,並且不會準備任何會議紀要。請問他是否有權否定其他委員和單位業主擁有會議紀要的權利?

答:如果該會議被稱為委員會正式會議(official board meeting),則應該提供會議紀要,列出在會議上討論的所有事項。如果做了會議紀要,委員會主席無權決定不把紀要備好並提交給委員會。

問:制定一套標準的單位附例(standard unit bylaw),對共管物業法團來說,是否是強制性或是必要的?

答:《共管物業法》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制定一套標準的單位附例,但附例不是強制性的。附例的目的是確定由誰負責單位的維修、維護和改善,以及確保改善的責任。不過,如果法團沒有一套標準的單位附例,並非意味着所有單位的維修都是法團的義務。

但是,單位業主的承保公司與法團的承保公司之間,可能會就哪份保險單對損失做出賠償方面存在爭議,而一套標準的單位附例可以消除這些爭議。因此,最好還是制定出這套附例。

作者Gerry Hyman是多倫多星報《共管物業法》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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