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b Aaron是多倫多房地產律師
可以預料,當明年夏天大麻合法時,房東、租戶和公寓業主之間,與室內和室外吸煙有關的糾紛將會增加。
從2018年7月起,任何19歲以上的人將可以在自己房中吸食大麻,並且每個住宅可種植4棵大麻植物,植物的最大高度不得超過一米。
大麻合法化令人不禁質疑:房東以及公寓委員會是否仍能夠禁止在住宅單位栽種和吸食大麻?
就業主和租客來說,業主可以合法地在新租賃合約中規定禁止吸煙和吸食大麻;但對現有的租戶,則可能無法禁止其吸煙和大麻。
作為公寓法團,也許能通過修改大廈章程書來頒佈禁煙令,但需要80%的單位業主投票贊成。
公寓委員會還可以通過制定合理的規則,在吸煙者和非吸煙者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去嘗試管制大麻使用。
隻要儘力確保二手煙不影響他人,現有業主或居住者可以免除任何新的規則。另外,根據人權法,應該為醫療原因在單位吸食大麻的殘障人士提供便利。
在法院、房東和租客委員會以及人權法庭中,越來越多的案件裁決都對不吸煙者非情願地面對飄入自己家中的二手煙這一困境報以同情。迄今為止,這些案件僅涉及吸食煙草。但隨著明年夏天大麻合法化的來臨,預期將會出現更多訴訟不是沒道理的。
目前,聚焦在二手煙的法庭案件,反對的理由通常都是以非法妨害的法律原則為基礎。
我能夠就這一主題找到的第一個法庭案件,是1866年在加德懷特(Cartwright)訴格雷(Gray)案中,前聯邦上加拿大的裁決。原告投訴鄰居的木工店燃燒鬆木屑和其它廢棄物產生的煙霧。
法官判決:「一個人不得用自己的財產對其鄰居造成傷害….按照普通法,每個人都有權享有清新的空氣,有權不讓有害氣味或煙霧傳入他的土地……」
全國各地的法庭案件、房東租客法庭裁決和人權案件,甚至加拿大最高法院,都遵循了這一法律原則。
卑詩省2003年一宗涉及在公租屋中散播二手煙的個案,儘管租客辯稱自己擁有憲章賦予的種植和使用大麻的權利,但裁決是他被驅逐出單位。
法官寫道,氣味使相鄰的套房幾乎令人不可居住,政府有義務保護他們免受不合理、令人不安的氣味影響。該決定在上訴中得到維持,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了上訴的申請。
在2014年多倫多的MacKay案中,公寓多位業主因鄰近單位飄入的有害雪茄煙而被迫遷出。業主起訴公寓法團未能對投訴作出充分回應。法官作出對公寓法團不利的判決,並責令其支付32,500元的法庭費用。
鑑於大麻即將合法化,建議業主和公寓法團在問題出現之前,制定處理該問題的行動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