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由於該棟別墅存在建築上的缺陷,導致布林的業權無法轉售,布林因而可獲其業權保險的賠償。
根據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項裁決,如果建築因工程缺乏監管產生缺陷,進而影響房屋售賣的話,業權保險(title insurance)須為投保人提供賠償。
案件可以追溯到1999年,原告布林(John Breen)當年購買了一間位於灣湖鎮(Lake of Bays)、屋齡10年的豪華度假屋。該棟度假屋由獲得了建築許可證的屋主建造。
在購買時,布林的律師向當地規管建築事務的政府部門查過,發現在在1990年前後,該建築許可在沒有進行最後驗屋或批出入住證(occupancy certificate)情況下,就已經結束了。
布林在購買該棟房屋後並沒有發現任何問題,但當他在2011年進行加建時,工程師發現房屋有嚴重的結構性缺陷,並警告布林不要居住在該棟房屋。布林之後搬出,他自2012年以來已沒有在該棟房屋居住。
看來,該份建築許可證是根據一份不完整的申請書而批出,申請人當時沒有提供必需的圖則和細節資料。當布林得知度假屋的結構有問題後,他根據自己購買的產權保險覆蓋範圍,就
以下幾點向承保的FCT保險公司索償:
•業權無法轉售,也就是說不能迫使購房者在房屋存在嚴重建築缺陷情況下取得業權;
•布林被迫對現有結構進行修復工程;
•該棟房屋在沒有適當的建築許可證情況下建造;以及
•該塊土地受到「不利情況」影響,這點應該在市政府的記錄調查(records search)中披露。
FCT保險公司最初同意布林的索償要求,但之後又拒絕賠償。布林起訴該家保險公司,案件於今年5月由法官艾伯哈德(Margaret Eberhard)審理,並於6月作出裁決。
布林的索償案是基於上訴庭在2015年的一宗判例(MacDonald v. Chicago Title)。在該宗判例中,之前的屋主在沒有取得建築許可證情況下,自行拆去房屋的承重牆。當問題被發現後,多倫多市府勒令屋主修復該棟不安全的建築物。
上訴庭認為,由於房屋的狀況令新業主的業權無法轉售,因此裁定新業主的業權保險必須負責賠償。
法官艾伯哈德發現,布林證明了該棟房屋違反多項建築條例,包括三層樓板支撐有問題、樓梯凈空高度不夠、天窗放置不當、缺乏地面覆蓋導致地板損壞,以及屋頂通風設備缺失。
法官指,根據上述MacDonald v. Chicago Title的判例,業權保險的保障範圍,可擴大至購房很久以後所披露的資料,也可擴大至依照慣例進行業權調查(Title Search)之後。法官因此裁定,由於布林的業權無法轉售,他的業權保險必須提供賠償。目前尚不知道案件會否進行上訴。
作者Bob Aaron是多倫多房地產律師
先買還是先賣
Q:我和太太正在考慮買一間較大的房屋。我們應該先買新屋,還是應該先賣掉現有的房屋?
A:這個問題沒有對或錯的答案,但你和太太在作出決定前,應該詳細考慮你們的需要、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因為兩種做法都各有利弊。
當你們準備行動時,我建議你們跟一位專業的房地產經紀緊密合作,這位經紀要能為你們解答疑問,又可以根據他的實際經驗,為你們提供專業意見。我可以先簡單地討論一下「先買」的利和弊,這正是我在買上一間房屋時所採用的策略。
如果你決定先買的話,你會有充足的時間搜尋新屋。
你可以有時間詳細考慮哪一類房屋和所有權模式最適合自己,又可以在心儀的地區看大量房屋,直到尋找到一棟真正適合自己生活風格的房屋。此外,你無需擔心日益臨近的房屋交割期限,也無需為尋找臨時住所而傷腦筋,或搬兩次家。
不過,你要考慮的是資金問題。你必須要有充足的資金支付定金,如果需要房屋貸款,也要準備一筆首期。如果你的資金大多押在現有房屋,那麼要籌集足夠的資金可能有困難。即使你有足夠的錢支付定金或首期,但同時持有兩個物業,又不能確定需要持有多長時間,可能會出現一些困難。
同時持有兩個物業,你可能要支付兩筆房屋貸款,其它支出例如房屋保險、物業稅及水電費等,都要支付兩份。由於負擔沉重,你可能要被迫接受較預期為低的賣價。
如果你對這種「先買」的做法有疑慮,不妨先與你的房地產經紀磋商。雖然經紀不一定可以準確預測賣房所需的時間,或要花多少錢,但他們可以根據對市場的分析,給你一個大概的估計。
此外,你也可以向賣方經紀爭取更長的交易期限(例如60至90天),讓自己有足夠時間賣出現有住房。
另一個方法是,在買賣協議中加入條件,容許你先把房子賣掉才進行交割。不過,這種作法可能令你錯失買入心儀房屋的機會,因為業主往往會選擇沒有設下條件的買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