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物業經理不合 能拒絕他進屋檢查嗎?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都市地产

問:我的高層單位需要更換新的公共窗戶。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經理到我的單位進行評估。但我與物業經理有過節,他常年欺負我,並且不稱職,我之前更換窗戶未能如願。我不希望他進入我的單位,並建議由委員、後備物業經理或物業管理公司總裁進行窗戶評估,不過被委員會拒絕。我一定要允許物業經理進入屋內嗎?

答:更換有問題的公共窗戶是立案法團的責任。如果法團給你合理的通知,授權物業經理在合理的時間,進入你單位評估窗戶,你必須依照《共管物業法》第19條准許他進入。

問:我們購買的Condo,其大廈狀態說明書(status certificates)列明「不準飼養寵物」。律師告訴我們,對此無計可施,真是這樣嗎?

答:如果寵物禁令列於大廈章程書(declaration)中,律師是正確的,禁令有效。然而,如果禁令是列於規例(rule)中,法院則認為這是不合理。由於《共管物業法》(Condominium Act)要求規例須合理,這樣的規則是不可以執行的,因此屬於無效。

問:我單位廚房地板下的水管漏水,造成水浸。我們大廈團體保單規定有5,000元免賠額(deductible),我拒絕支付,於是法團委員會就將這筆費用連同利息,加到了我的管理費中,委員會可以這樣做嗎?

答:如果該損壞是受大廈保險的保障,而該保險包含一筆免賠額,根據《共管物業法》,這是立案法團的責任。如果是你或是經你允許住在單位的人士在你知情下造成損壞,責任就要由你承擔。
如果水管出問題,不是因為你或住在你單位的人疏忽所造成,你毋須負責任何免賠額。立案法團須負責任,無權把免賠額添加到你的管理費上。

作者Gerry Hyman為星報共管物業法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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