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稅務法庭本月初批准一名被稅局指瞞稅華裔男子上訴申請,法官接納自辯男子所言,相信他被稅局指於2005至07年所隱瞞合共50萬元「收入」只是收回家族中有人拖欠他的巨債,法官指稅局不接納上訴人提供需由中文翻譯為英文的文件做法不妥當,發還稅局及頒令需根據法官指引重新審視該個案。
此宗上訴申訴源於聯邦稅務部認為一名來自台灣的華裔男子,在申報05至07年的入息稅有偏差,指該名男子在本國從事買賣及出租物業為主,稅局認為他沒有如實申報上述3年的入息,當中涉款約50萬加元。
根據法院文件顯示,華裔上訴人於1994年以商業移民身分從台灣移民本國,其後於2009年離開加國到其他地方居住。案件上訴期間他辭退了代表律師,改以自辯及由其兒子從旁協助。

■上訴人以商業移民身份從台灣移民本國,其後曾離開到其他地方居住。星報資料圖片
投資公司「債仔」被質疑
上訴華裔男子向法官拉弗勒(Justice Dominique Lafleur)表示,稅局計算05至07年入息申報是「計錯數」,將他從家族中的人收取多年來被拖欠的欠款,亦計算為入息之一實屬不當;他又指稅局將其出售物業來支付家庭生活所需的金錢也視為入息亦不適合。
然而聯邦稅務部代表律師David Besler指,當稅局發現上訴人入息稅申報問題時,曾要求上訴人作出書面解釋;稅局質疑上訴人聲稱家族中有人拖欠他逾38萬元,而他其中一個債仔是一間在2014年12月才開始帳戶的投資公司,上訴人稱此公司股東欠其債項,稅局進一步要求上訴人解釋稅局疑團,但他沒有回應,稅局難以接受之前的解釋才向他追回稅項。
法官審視上訴人與答辯人雙方所提供的證據,上訴人呈上稅局寄給他的入息評估初步反駁書,質疑稅局評估指其部分入息沒有申報欠缺實質數據,認為稅局估計錯誤;然而稅局沒有額外向上訴人及法庭提供更多評估依據,令法官難信服。法官認為上訴人證供及證據可信,有上訴理據。
法官駁回「玷污」說法
法官指在上訴聆訊初期,上訴人曾向答辯一方提供一系列由中文翻譯為英文的證明文件與原文,遭答辯人以無時間找人翻譯為由拒絕這些文件;之後上訴人透過其前法律代表,將這些文件呈交法院,冀早日就事件作和解。
法官認同上訴人提供的海外財政及稅務證明,指上訴人聘用一間在台北享負盛名的翻譯公司,協助將這些財務文件翻譯為英文,並附上中文原文,顯示上訴人有誠意解決事件且可信;判詞指稅局一再拒絕該海外財務及稅務文件,做法不太妥當。
法官不認同稅局指稱上訴人提供的海外財務與稅務文件,在翻譯期間會「玷污」部分內容;法官認為答辯人若有此擔心應在法院提出,並非直接拒絕這些文件,認為此舉違反《加國證據法》的公平性。
法官在判辭形容,上訴人在庭上清楚解釋稅局所質疑其隱瞞05至07年的50萬元「入息」,其實是家族人士所拖欠的資產,包括拖欠其父的債及姨母的欠款等,雖然上訴人所作證供並非太清晰但是可信。
法官總結上訴司法複核時指出,上訴人向法庭展示可信性高的證據及證供,聯邦稅務局重新審視上訴人由05至07年報稅文件,卻展示不出任何上訴人涉及不實及瞞稅的證據。
法官頒令稅務局須依上訴人提供的海外財務與稅務文件,重新考慮與評估上述3年的稅項,判華裔上訴人司法複核得值,頒令上訴人及答辯人雙方需自行負責是次司法複核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