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海外公民 聯邦選舉有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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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旅居海外的加拿大公民任何時候都有權在聯邦選舉中投票。CBC

 

星島日報綜合報道

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裁定,無論僑居海外的加拿大公民在國外生活了多久,都有權在聯邦選舉中投票。

據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報道,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周五以5票贊成、2票反對,通過該項裁決。聯邦自由黨政府提交的《76號法案》(Bill C-76)上月在國會眾議院獲得通過,這實際上已經保障了海外加拿大公民的投票權。不過,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將使未來的政府,不能重新制定限制這項權利的法律。

首席大法官華格納(Richard Wagner)指出,投票是一項基本的政治權利,投票權是加拿大民主的核心原則。

他說:「對這項權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須經過仔細審核,只有在具備值得信服的理由情況下,才可能被接受。」

限制海外公民投票引發訴訟

加拿大聯邦政府1993年通過的一項法案,規定加拿大公民在國外居住五年以上就喪失了聯邦選舉投票權。2011年聯邦大選時,兩名長期居住在美國的加拿大人被禁止投票,引起法律訴訟。

海外加拿大公民權益團體認為,投票權受到《加拿大人權與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的保護,是加拿大民主制度的核心,以及加拿大公民身分的決定性特徵。他們認為,剝奪海外加拿大人的投票權相當於把他們視為二等公民。

按照《76號法案》對加拿大選舉法進行的修改,旅居海外的加拿大公民,只要證明自己的身分和過去在加拿大的地址,就有權在聯邦選舉中投票。他們在那個選區投票,取決於他們過往在加拿大的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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