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代孕法律風險多大?夫婦計劃泡湯訴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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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生子。網上圖片(圖文無關)

2015年,徐女士夫妻二人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準備去美國代孕生子。不料,公司負責人李某將100萬元服務費挪作他用,致使代孕泡湯。雙方協商後,決定由中介公司返還未進行醫療支出的58萬元,但其中28萬始終未支付。徐女士因此將中介公司訴至法庭,要求對方返還剩餘錢款,昨天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代孕二胎失敗夫妻倆起訴中介

徐女士一方介紹,2015年夫妻兩人準備生二胎,考慮到徐女士當時已經44歲,兩人計划去美國代孕生子。為此,當年12月,夫妻倆與北京美嘉之星教育諮詢有限公司簽訂《美國代孕單次療程合同》,並支付100萬元作為服務費。合同約定,夫妻倆將享受相應生殖醫療服務,通過代孕生育一個小孩。

合同簽訂後,徐女士按計劃赴美國進行體檢、取卵,但美嘉之星卻沒有按合約規定在一年內完成胚胎移植。此後兩年,未如約安排代孕母體,也沒有向美國醫療機構支付相關費用,最終導致徐女士夫妻二人生育計劃泡湯。

原來,徐女士支付服務費時,是將100萬元直接打給了美嘉之星公司負責人李某的個人賬戶。李某收到錢後將這筆錢挪作他用,所以才無法支付相應款項。因其還拖欠多名客戶費用,所以合同始終無法繼續履行。夫妻倆與李某商議後,決定由美嘉之星公司出面返還尚未進行醫療支出的58萬元。後美嘉之星向徐女士夫妻倆支付30萬元,但剩餘28萬元始終沒有退回。

因此,夫妻倆將美嘉之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剩餘28萬元及利息,同時要求公司負責人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中介稱夫妻倆曾提出放棄代孕

昨天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雙方當事人均未出現,均由代理人出庭。

對於徐女士一方的起訴,美嘉之星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承認確有28萬元退款尚未支付。但他解釋,未如約完成代孕,是因為其間徐女士夫妻倆曾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理由要求停止協議履行。過了一段時間後,夫妻倆又提出想要繼續完成代孕,但此時赴美代孕費用已經上漲。聽聞要漲價,夫妻倆再次表示不做了。他表示,美嘉之星公司相當於代孕服務的中間人,「幫他們和美國那邊的代孕機構聯繫」。

據了解,李某曾就未及時支付退款給徐女士夫妻二人寫了一張欠條。徐女士方認為,美嘉之星公司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法人李某也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美嘉之星公司代理人表示,欠條系李某在徐女士夫妻二人逼迫下所寫,並不是出於其主觀意願,因此不予認可。

該案未當庭宣判。

涉事中介實為教育諮詢機構

事實上,這已經不是美嘉之星公司第一次被人告上法庭。2017年10月,山東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一起關於美嘉之星公司的合同糾紛案。

判決書顯示,2016年1月26日,高女士與美嘉之星公司簽訂《美嘉之星區域開設股份制合作分公司協議》。協議確認,北京美嘉之星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在國內開展赴美生子、國外代孕、地產銷售、海外遊學、投資移民、商務考察、旅遊、學生留學、學生夏令營、洛杉磯高端體驗、基因篩查等業務,此業務在國內有廣闊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簽訂協議後,美嘉之星公司將授權高女士在德州、衡水、滄州、聊城、濟南、東營、濰坊、濱州區域內開設股份制合作分公司的權限,並由其全權負責該地區的業務。為獲得上述「代理」權限,2016年2月1日,高女士向美嘉之星繳納入股資金5萬元。

不久高女士發現,美嘉之星公司營業執照所規定的經營範圍內,並沒有授權內容所涉及的服務內容。考慮到合同目的可能因此無法實現,高女士將美嘉之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並退還入股資金。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開展赴美生子、國外代孕業務,超出了北京美嘉之星教育諮詢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而代孕業務有違我國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且從事代孕和代孕中介是我國打擊的對象。2015年,國家衛計委等12部門專門制定《開展打擊代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並聯合發出通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代孕專項行動。因此雙方的合作協議屬無效協議。法院判決美嘉之星公司返還高女士5萬元入股款,其法人李某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赴美代孕有風險

據了解,由於美國部分州允許合法代孕,赴美代孕已經成為個別「准爸爸」、「准媽媽」的選擇。北京青年報記者搜索發現,各個社交網站中,關於赴美代孕的廣告一直層出不窮。此類廣告主要針對大齡生子、遺傳性疾病、自身無法生育等人群,且主打在美國代孕合法作為賣點。

但據北京致知律師事務所張偉律師介紹,這類代孕合同在我國並不合法。他解釋,像徐女士夫妻簽訂的這類代孕合同,無論簽訂地還是雙方當事人都是中國籍自然人、法人,所以理應受到我國法律管轄。「在確定了管轄法律之後,我們就不難發現,因為代孕事項違反我國民法公序良俗原則,也違反相關法規和政策,所以應是無效的,不論其實際履行地在哪裡。」

張偉律師提醒,簽訂此類合同可能會面臨較大風險。「一旦出現意外,雖然可以追究對方責任,但是因為牽涉境外履行內容,可能存在事實不好查明的舉證困難。而且,簽訂這樣的合同,雙方都會有過錯,責任承擔也會考慮到這點。」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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