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卑詩省維多利亞及安省渥太華分別經營自然療法按摩院的一個華裔女子,就所經營生意支出及出租物業加按後利息差額,不獲稅局承認為生意開支要求重新評估。女事主入稟聯邦稅務法庭要求司法複核,法官審視所有證據,發現入稟人沒有如法庭要求提交所需文件,駁回上訴申請。
法院文件指出,入稟華裔女子於2015年就她在2009至2010年稅務年度的稅務開支,不被稅務局接納提出複核,經過2次押後聆訊,上訴事宜於去年10月開始重新審理。
入稟華女向法庭稱自己是自然療法治療師協會成員,分別在維多利亞及渥太華經營自然療法店鋪。
涉非法經營支出不接納
然而位於維多利亞的店鋪,於2010年初疑因涉及被用作非法按摩院,入稟華女當時因此被警方控以經營非法按摩院,結果店鋪關門收場;至於她在渥太華營業的另一間自然療法店鋪,但她聲稱,自己在渥太華仍然經營的另一間店鋪。因為她並沒有犯罪紀錄,而獲得該市發牌。
法院文件指出,女事主被稅務局拒絕當作生意開支的稅務支出,包括因她涉嫌經營非法按摩院遭起訴的官司費用,以及她因面對被起訴,導致女兒被保護兒童協會暫時照顧,她向法庭爭取女兒返回身邊的法律費用。
此外,事主也將聘請的按摩師飲食支出,她與女兒及按摩人員的機票費用全數當作生意開支,一併向稅局提交冀作為開支報稅,
除上述多項開支外,入稟人與其前生意拍檔擁有超過一個出租物業,她把其中一個出租物業,趁按揭息率低企時把物業加按時需支付的利息差額,計算入生意開支內,她把這方面開支向稅局報稱為生意開支,但不為稅局接納。
她在去年10月入稟法院時亦提出此項申請,但就沒有向法院提出任何支持理據文件,而不將此作為上訴理由的考慮項目。
沒有提供法庭所要求文件
法庭文化指出,法官已給予入稟人足夠時間,要求她必須提交一系列與入稟狀內容相關文件,證明她有足夠理據提出上訴。去年10月法官檢視會否受理上訴申請時,曾要求入稟人在4星期內提交相關文件,包括所有相關單據、法律開支的會計資料、刑事起訴內容與被撤控文件、轄下按摩員工自雇資料,及其店鋪在報紙刊登廣告的資料等,但法院從沒收到入稟人上述資料。
入稟華婦在去年10月的上訴申請聆訊,自行答辯期間也缺乏詳細內容,就她超過5萬元律師費及2萬元為爭取女兒返回身邊的官司費用作仔細文書交代,僅向法庭提出上述銀碼;至於29,000元加按出租物業利息差額,也欠缺銀行文件及相關證據,令法庭很難單憑她口中所說,在缺乏文件佐證下受理上訴申請。
法官稱在以上情況下,法庭毫無疑問否決入稟人的上訴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