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電子監控僱員 須動機合理 證明有必要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来源:星岛
Workers sit at their workstations in Toronto on Monday, January 19, 2015. Could sitting on one's butt for a major part of the day be deadly in the long run - even with a regimen of daily exercise? That's the topic of a new report using pooled data from 41 international studies. THE CANADIAN PRESS/Nathan Denette
■有律師指僱主要對員工進行電子監控,要有合理動機,及證明使用的手段是必要的。資料圖片

 

綜合報道

 

儘管對員工進行電子監控是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但加拿大僱主在某些情況下是有這個權力的。在工作場所安裝攝像頭,檢查員工的上網記錄和電郵往來,錄下員工的電話通話……,法庭審理的案例顯示僱主的電子監控手段越來越多,理由也五花八門。

魁北克省執業律師和法律顧問弗朗絲.里瓦爾(France Rivard)本周就工作場所的電子監控問題接受了Radio-Canada的採訪。對於有老闆覺得如果員工沒有做違反公司規定的事,就沒有必要害怕電子監控,里瓦爾指不想讓老闆知道的並不只有虧心事,還有私生活和屬於個人隱私的信息,例如員工和自己的醫生的電郵往來或電話交談。
公司員工和所有加拿大人一樣,受加拿大人權憲章的保護,但是監督員工、保證工作效率是公司管理層的職責,這如何平衡呢?里瓦爾說,從法庭的角度來說,老闆要對員工進行電子監控,首先要有合理的動機,並且證明他使用的手段是必要的。
里瓦爾舉例如,如果辦公室接二連三地失竊,或者有人報告說某同事上夜班時睡覺,需要調查便是屬於「合理動機」,但僱主沒有權利對員工進行持續性監控,例如安裝一個一天到晚對員工辦公桌的攝像鏡頭。
對電子郵件的檢查也一樣。以現今的技術,老闆可以輕易檢查員工的郵件,但里瓦爾指出,在沒有投訴、沒有合理動機的情況下檢查所有員工的郵件是違法的。

fb查證據不算侵私隱

從原則上來說,員工不應該用公司的電腦和上班時間來辦私事,里瓦爾指實際上大部分僱主都容忍員工偶爾用辦公室的電腦辦私事,但是由於沒有明確的規定,雙方對「偶爾」的理解以及不同公司的容忍程度可能會相差很遠。
一個僱員用辦公室電腦辦私事到底要多頻密,老闆檢查其電腦內容和查詢記錄才算「動機合理」呢?里瓦爾說,至少在魁北克省司法界還沒有形成判例,法庭遇到這類訴訟還處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階段。
她說,公司對辦公室電腦的使用應該有明確、公開的規章制度。如果對某個員工實施監控,所獲得的圖像和信息必須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並且不能用作處分依據,也不能用電子監控手段來提高工作效率。
里瓦爾說,在僱主對員工的電子監控問題上,儘管可以用作今後法律依據的判例越來越多,但是也存在大片灰色地帶。可以肯定的是,僱主沒有權力對所有員工實行一貫的、系統性的電子監控。法庭接受的只是在有充分理由對某個或某些員工產生懷疑後,採取臨時性的監控手段。
至於老闆從員工的Facebook上發現早退或裝病的證據,這不算是侵犯隱私,因為社交網站屬於公開領域。

 

資料來源:加拿大國際廣播電台(R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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