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水浴缸是不是露台傢具?這則物業糾紛連法官都被難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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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都市網】在一宗分契(strata)業主是否允許擁有露台熱水浴缸的爭議案件中,卑詩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和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的判決遭上訴庭駁回,熱水浴缸不應該作為露台傢具。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塔門(Michael Tammen)於8月17日維持了民事審裁處的一項裁決,即分契熱水浴缸是可以放置在露台使用的傢具。

然而,卑詩省上訴庭大法官桑德斯(Mary Saunders)在10月18日的裁決並不同意仲裁小組3名成員的意見。

她指,審裁處對溫哥華熱水浴缸作為露台傢具的定義過於狹隘,只關注該物品是否「易於移動」。

桑德斯表示,這種觀點導致仲裁庭「不考慮爭議附例(bylaw)的簡單和普通含義,以至於做出明顯不合理的決定」。

桑德斯說:「確實,『傢具』這個詞的字典定義包括對可移動物品的描述,諸如椅子、桌子、書桌、沙發和書架是通常被列為供家庭、辦公室等使用的物品。」「相比之下,浴缸在字典中通常被定義為一種寬、深、平底的容器,用於盛放液體。」

她指出,氯化水不被允許經由市政排水溝排出,而仲裁庭若認定熱水浴缸是允許的露台傢具,將與市政監管方案不符。

桑德斯裁定:「駁回請願書的命令被擱置,向仲裁庭提出的索賠也被駁回,被告承擔費用,上訴人勝訴。」

這個案件可以追溯到兩年前仲裁庭做出的一項裁決,當時溫哥華的一個分契屋主埃默頓(John Emmerton)和奧爾特加(Van Ortega)在他們單位外的公共屋頂露台上放置了一個充氣熱水浴缸,物業花費了22,000加元,要求將露台熱水浴缸拆除。

該分契物業當時告訴仲裁庭成員加德納(Kristin Gardner),物業附例不允許在露台上使用熱水浴缸,而這兩者都違反了附例。

埃默頓和奧爾特加則辯稱,物業不公平地以他們為執法對象,並尋求仲裁庭命令物業停止侵犯他們選擇自己的想要露台傢具的權利。

加德納在2022年8月的決定中站在屋主一邊。

然而,該分契物業向卑詩最高法院尋求對該決定進行司法複核。

而法官塔門也同意仲裁庭加德納的觀點,並表示仲裁庭的裁決並非明顯不合理。

他也不同意分契物業的意見,即加德納應該評估熱水浴缸充氣並裝滿水時的便攜性,以確定它是否屬於露台傢具。

「如果允許使用熱水浴缸,它只能作為『露台傢具』。」

他駁回了分契物業的請願書,並將費用判給埃默頓和奧爾特加。

該分契物業繼續向卑詩上訴庭提出上訴,終於扳回局面。

圖: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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