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襲擊華裔釣魚客的米德頓被輕判入獄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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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米德頓聽判後被庭警銬上手扣帶走。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2010-02-13

涉及推亞裔釣友落水引發追車,導致一名白人青年腦部終生受損的23歲被告米德頓,昨天被法庭判處入獄兩年少1天,出獄後守行為3年。法官在判辭中指出,同意本案的犯案動機有仇恨及種族歧視成份,但鑑於安省上訴法院審判指引中,對無案底年輕罪犯從輕發落,讓其改過自新,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主審法官史庄(Jusitce.Alfred Stong)昨天經過一個早上的考量判刑後,昨午讀出判辭。判辭中法官多次認同主控官高殊論點,認為案中被告米德頓(Trevor Middleton)在案發當天凌晨,帶領一眾當地青年到碼頭;其中一名案發時與米德頓為伍的證人韋爾(Peter Way)作供時稱,當時他曾問到同夥為何到碼頭時,有人曾向他表示:「我們要『推日本仔落水』(Nip-tipping)。」法官認為其證供可信,他亦認同引發此案的主要由來是帶有仇恨及種族歧視成份。

法官認為該案犯案動機有二:第一是離開碼頭後米德頓發現不見了兒時好友,米德頓折返現場發現好友受重傷,並見到由柳若珩駕駛、載有案中重傷的比域嘉、同樣被推下水的白人好友荷根(Charles Hogan),以及南亞裔釣友高馬(Shiv Kumar)的本田思域房車離開現場,基於憤怒情緒下駕駛開蓬小貨車追撞對方,釀成該宗慘劇。

法官責種族歧視行為

第二是案件動機源於仇恨、偏見,最後引致車禍,令到被拋出車外、現年26歲的受害人比域嘉意外後陷入昏迷多個月,現時行動不良,腦部終生嚴重受損。

法官指責被告涉及仇恨及種族歧視的行為,在加國弘揚多元文化及族裔和諧共處的社會上是絕不容許及不能接受;不過法官表示考慮到安省上訴法院判刑指引中提到,對沒有犯罪紀錄及年輕罪犯最好從輕發落,給予他們一個改過自新機會,法官同時認為主控官建議向被告量刑8至10年是太嚴苛。

法官最後判處被告米德頓入獄2年少1天,刑滿後仍須守行為3年。守行為首年,米德頓須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專門服務耆老及傷健人士,另外,米德頓亦不能接近案中一眾受害釣友500米範圍內,法官勒令米德頓不能於每天晚上9時至翌日早上6時外出,除非有特別事情及其母陪伴下。  
   
法官亦勒令米德頓10年嚴禁駕駛,以及強制他向法院呈交DNA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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