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裔屋主欲遷入新購買的出租寓所與租客引發糾紛。圖中人物與本文無涉。網上圖片
星島日報訊
一名越裔屋主因欲遷入其新購買的出租寓所單位,與原租客引發糾紛,雙方去年初對簿公堂,安省業主及租客關係局當時裁定租客需遷出,租客不服裁判入稟法院,然而案件因文書程序延誤受阻,結果雙方拉鋸一年多後,雙方同意租客一方僅需支付1,500元予業主,讓糾紛得以解決。
該宗涉及業主與租客租務糾紛致對簿公堂事件,於去年2月在安省業主及租客關係局(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聆訊,該局裁定租客需要遷出單位,讓欲搬到出租單位居住的業主行使其居住權利。該局認為購置該單位的屋主有理據搬入自住,同時裁定租客指稱屋主此舉屬騷擾租客與干預租客權利不成立。
租客不服,聘律師向高等法院屬下的區域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就上述2項裁決重新審議,但法庭文書初步審定其入稟申請資料不完善拒絕受理;法庭最終不受理租客針對業主遷進其購置寓所上訴,但其餘上訴繼續。
撤換法律代表延長上訴期
在整個法律過程即自去年2月至今年5月份上訴終結前,涉及這宗租務糾紛業主,雖然要求搬入單位,但基於官司尚未解決而不能搬進單位內,涉及官司的租客可繼續居住。
法官日前在判詞指出,入稟上訴的租客在處理法庭文件事宜已經花了15個月,租客去年10月解僱其法律代表,至今年2月才與法院文書聯絡,並要求填寫索償更多款項,因為需更多金錢向業主及租客關係局索取聆訊錄音。
法院文書認為入稟的租客拖延聆訊欲中止入稟過程,但租客立刻聯絡另一名法院文書,並告知租客其要求的法庭文件,將於今年6月預備好,這項進展令其上訴得以延續,租客之後聘請另一法律代表代為入稟,法院鑒於上訴租客對法院文件不理解,以及案件公正性為由,雖然准許上訴期延長,但限制其上訴內容與要求以示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