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後業主拒裝修 官判租客上訴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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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主欲搬入新購單位居住卻被拖延15個月。網上圖片

星島日報訊

一名越裔屋主因欲遷入其新購買的出租寓所單位,與原租客引發糾紛,雙方去年初對簿公堂,安省業主及租客關係局當時裁定租客需遷出,租客不服裁判入稟法院,然而案件因文書程序延誤受阻,結果雙方拉鋸一年多後,雙方同意租客一方僅需支付1,500元予業主,讓糾紛得以解決。

該宗租務官司的上訴租客於涉及糾紛的寓所中居住,越裔業主則於去年初購入該個租盤單位,租客分別向安省業主及租客關係局及高等法院指出,涉官司的現任業主與上手轉讓業主沒有履行義務,為租客提供良好租戶環境,租客指上手及現業主拒絕裝修出租單位,但法官不認為對該項上訴有任何實質關連而作出最終裁決。

安省高等法院屬下的區域法院法官,參考了代表租客及新任越裔業主的律師陳述後,認為租客所提要求,推翻業主及租客關係局裁決理據不充分,法官認同新任業主可遷入涉事單位的裁決,與租客搬遷頒令是合理。

法官深信新任越裔業主並非為了趕走租客,才要求遷入該個出租單位,業主是有真正居住需要,才希望能儘快搬入居住;然而官司糾纏了超過一年,業主購入涉事單位後,不能搬進其購置物業居住。

法官指造成該宗官司拖延原因,來自租客對法律程序及文書的不理解,導致有權搬入自己業權的新業主,被迫面對長逾半年的搬遷延誤,對新業主來說屬不幸。

法官又指租客指控上手業主與現業主沒有履行業主義務,更指出租單位需要裝修翻新,但業主卻置若罔聞,然而法官審視關係局及雙方資料,認為租客所提理據與此宗官司沒有直接關係,不將其納入考慮範圍。

租客曾向關係局表示他可以尋找另一棲身住所,而租客及新業主雙方最終也就此官司達成協議,租客最終願意向新業主繳付1,500元住房支出,糾紛因此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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