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亞裔男子種大麻被判刑 指控警方取證違憲再次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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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取得手令搜查疑犯房屋,原訴人稱期間不准他接觸律師代表。Twitter

星島日報記者報道

多年前涉於安省營運非法種植大麻屋的亞裔男子,2015年因種植及藏有大麻作販賣用途,被判入獄15個月及緩刑2年涉案男子不滿原審法官接納警方疑在違反《人權憲章》而取得的呈堂證據,上訴至安省上訴法院,上訴庭法官雖接受上訴男子理據,但認為即使褫奪這些證據,仍無損裁判結果,撤銷其上訴申請。

根據安省上訴法院文件顯示,上訴亞裔男子拉班(Banh La,譯音)多年前於安省寶文維爾(Bowmanville)鎮,懷疑在住宅區內非法營運大麻種植場。警方接獲匿名線報,在涉嫌為非法大麻屋的地址外連續監視3天,期間警方發現房屋拉上厚厚的窗帘,並聽到聲量相當大的發電聲音,且嗅到陣陣新鮮大麻氣味,從屋內滲出。

警方監視行動第3日即最後一天,警員發現案中男子身處屋內4個半小時,當他駕車離開房屋不久,警方截停其汽車,並在車上搜出用於販賣用途的大麻,搜查的女警從其衣袋內搜出一張屬該房屋登記的水費單,同時在其身上搜出3部手提電話、1,710元現金,及一抽共有40至50條鑰匙的鎖匙扣。

上訴文件中指出,雖然拘捕他的警方人員容許其尋找法律代表,但之後以負責調查行動的警務人員指示為由,拒讓他在被捕後即時找代表律師,直至在8個半小時後,警方取得手令搜查其房屋,才允許他與法律代表接觸。

■■涉嫌營運非法大麻屋的亞裔男子,控警方違憲取得呈堂證物但上訴失敗。星報資料圖片
 

警持手令檢獲大批大麻

警方持手令入屋後,發現地庫是主要種植場,用於種植不同程度大麻草,屋內明顯出現盜電及盜水情況,警方共起獲2,460株大麻、7個冰箱、高能量燈泡、大型風扇等工具,並發現用4個垃圾袋裝載共60磅大麻碎;警方於屋內冰箱搜出400株大麻幼苗,檢察方初步估計屋內大麻總市值230萬元,栽種工具約值33,000元。行動中警方拘捕一名華裔男子李家豪(Jiajoa Li,譯音),他當時正在房屋一上鎖房間內睡覺。

上訴庭撇除證據仍維持判刑

案件於2015年4月開審,案中被控亞裔漢即此案上訴人,於正式審訊開始時,已就警方在截查其汽車與在其衣袋中搜出水費單期間,涉嫌觝觸《人權憲章》賦予國民一旦被捕後需有法律代表代辯權利,要求將相關罪證撇除於呈堂證據之外。

上訴人在此案審訊階段,多次向原審法官申請先審理警方是否違反《人權憲章》及作出裁決,以否定部分在搜查期間被指違反人權所取得的證據作為呈堂證據,其相關申請多度被法官否決。

最終原審法官根據警方呈交證據,加上案中另一名華裔被告李家豪證供,裁定拉班非法種植及管有大麻作販賣用途罪名成立,判處入獄15個月及緩刑2年。

個別失誤不影響原判

非法營運大麻種植屋亞裔男子入稟安省上訴庭狀書中,質疑原審法官對其存有偏見,無視警方初期搜證違反《人權憲章》,與偏信該案另一華裔被告庭上作供,使整個審訊對他不利,最終被判罪成;上訴庭法官雖認同原審法官在審訊過程中出現個別失誤,但不認為失誤會影響審訊結果。

以為該大麻種植場「合法」

據上訴庭文件顯示,上訴男子拉班在正式審訊開始時,已透過辯護律師向原審法官申請,先審理警方在整個調查及搜證過程中,是否違反了《人權憲章》,不過原審法官分別以若審理警方是否違反《人權憲章》一環,會令整個審訊嚴重延期;認為警方已經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長時間出現於涉案房屋內,以及藏有房屋水費單,有理據顯示,他完全認知涉案大麻屋及控制房屋。

該案另一華裔被告李家豪於審訊作供時表示,自己受聘於上訴男子,一直以為該大麻種植場是「合法」,該華裔被告稱自己負責看管房屋與清理工作,並稱曾見過上訴男子與其他人走到房屋地庫內。

質疑原審法官有偏見

上訴庭文件指原審法官曾建議當時為被告的上訴男子,可自行要求呈堂證據,但在庭審午膳的2小時後,主審法官撤銷其要求審理警方是否違反《人權憲章》之申請。

上訴男子於司法複核入稟狀中,質疑原審法官存有偏見,上訴庭法官並不認同此看法,上訴庭法官認為上訴男子在原審中,要求法官先審理警方是否違憲理據薄弱;指出站在原審法官立場,申請者必須提供堅實理據與證據,法官才會接受申請,並進行傳召審議。然而原審法官不認為申請人提供必須審理之證據,故不見得原審法官存在偏見。

上訴申請的另一理據,指控方將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的水費單作為其中一項呈堂證據並不合理,原因是警方於其身上搜出水費單及整個監視行動後,向警方要求見律師時最終被拒絕,此舉違反了《人權憲章》,屬於不合理取得罪證,辯方認為不該將此及其後於屋內所搜出證據呈堂。

恐藉由他人毀屋內證據

上訴庭法官認同上訴人所言,認為警方不允許被捕男子行使個人權利,被捕後尋求律師協助是一項錯誤。縱使警方人員形容「不允許其尋求法律協助」,是恐他會藉此着他人毀滅屋內證據才這樣做,上訴庭法官不認同警方所言,認為警方所說並沒有佐證,純粹是警方自行猜測,且拒尋求法律協助的警務人員,根本沒有與上級溝通,上訴庭法官指這毫無疑問是失誤。

不過上訴庭法官指出,即使法院應當時為被告的上訴申請人所求,取消水費單作為呈堂證據,但尚有其他實在的呈堂證據,顯示上訴人與該間大麻屋有明顯關係,上訴庭法官深信沒有水費單證據,被告仍會被判罪名成立,對整個審判影響極微。

上訴申請人要求重審案件,上訴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是根據大批證據與證供作出合理裁決,不認同上訴人司法複核請求,判上訴申請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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