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取名「北雁雲依」 竟然驚動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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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来源:凤凰网

雖然這是一件起姓名的小案,但一路驚動了省高法、最高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罕見地通過釋法一錘定音。最終,體現了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對於個案中公民權利的珍視。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了第17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入選其中。該案曾是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

此案的社會價值在於劃定了孩子姓名不能瞎取的紅線。小案不小,最高法將之列為指導性案例亦可見對公民權利之尊重。不過,此案另有特別值得關注的價值,正是在於法院認可不予登記孩子的「花樣名稱」,不是基於公安機關的內部規章,而是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婚姻法》《民法通則》的釋法。

2009年,山東省濟南市的呂某夫妻,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名字——「北雁雲依」,但派出所不予登記戶口,理由是「依據法律和上級文件的規定」。其在之後的行政訴訟中辯稱: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在執行的標準都是一致的,即「子女『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

而《婚姻法》和《民法通則》關於姓名權的規定,僅僅是公民「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至於可不可以姓其他的,法律沒有規定。

法律只規定了「可以」,而公安機關對法律的理解是「應當」,那麼,公民還能不能在父姓母姓之外取姓名呢?

對於這個看似「惡搞」的案件,審理此案的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卻保持了對法律高度負責的態度,沒有簡單地以公安機關的「慣例」確定公民姓名權的外延。相反,法院認為「因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該案於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審理」。之後,此案被層層上報,從濟南中院到山東高法,再到最高法。

據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原審判長蔡小雪的回憶,此案甚至在最高法內部也產生不同意見。最後,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姓名權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當前在司法部門、行政職能部門以及學術界所持的兩種不同觀點,「只有上升到法律解釋的高度才能獲致根本解決」,所以,最高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議案。

2014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其中明確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有一些例外情形,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取父母之外的姓氏。釋法確定的取名範圍,顯然要比公安機關之前掌握的標準更靈活。

最後此案是依立法機關的釋法做出的判決。雖然這是一件起名字的小案,但一路驚動了省高法、最高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罕見地通過釋法一錘定音。釋法本身彰顯了法治的嚴肅性,重申了《立法法》明確的法律解釋權限,也體現了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對於個案中公民權利的珍視。這是一起了不起的個案:公民行使權利,應該尊重公序良俗;而公民的權利邊界應該是法律來明確,不是由職能部門的內部規章來決定。

□沈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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