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規定只能收取一個月的租金作為定金,有指這項規定一直是有爭議的。星報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文琪
Kenneth Hale表示法律規定只能收取一個月的租金作為定金,這項規定一直是有爭議的。「一些房東反對這項規定。比如說,如果有租客想一次性付清一年的房租,以後就不再為房租的事情擔憂。現在人們很難找到合適的租屋,很希望在競爭房源的人中勝出,儘快找到一個住的地方。」Kenneth Hale同意行業慣例是收取第一個月和最後一個月的租金,但法律規定只有一個月的租金可以作為定金。按照嚴格的法律慣例是承租人在申請時將一個月的租金作為定金,然後在租賃協議開始的日期,租戶將支付第一個月的租金。
不過,Kenneth Hale承認堅持這一法律程序的潛在租戶,他們的求租申請可能不會被接受。如果他們想要租賃某個單位,無論如何他們需要支付第一個月的租金,所以他們接受支付兩個月的押金。如果不接受,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房東會退回定金,所以中心沒有能力或者鼓勵租戶執行法律。如果想要改變這種狀況,除非市場狀況會發生重大變化,比如有更多單位出租,房東競爭更加激烈等。
至於在租客繳付租金方面,是否有分開給房東兩張或以上支票的情況,王昕對此稱:「一般來說,租客只可以將租金支票寫給Property owner也就是真正的業主。只有在業主的正式法律書面授權下,租金支票才可以寫給授權委託書(Power Of Attorney,POA)或其他人,否則很難獲得法律保護。」
王成則表示,通常租客付給房東的租金,應該按照正式的合同規定付款。「租客一次交第一個月和最後一個月(預付金)的房租,另外交10張支票,每張生效日期為每月起租的日期(如每月1日或者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