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溫華裔女子約4年前簽約購買溫哥華市中心一個高級柏文單位,之後改變主意,近日被法官裁定不能取回27.5萬元訂金。有地產律師表示,潛在買家通常有7天反悔期,一旦過了期限並簽署披露聲明(Disclosure Statement),買賣雙方均不得隨意反悔。
法庭文件顯示,家住西溫的華裔眼科醫生陳女士(Lydia May Chen),2013年11月2日到溫市中心特朗普國際酒店大廈(Trump International Hotel and Tower)售樓中心參觀,並表示有興趣購買一個275萬元的3睡房高級柏文單位。她在同日帶同銀行本票(bank draft)返回售樓處交付訂金,同時簽署披露聲明。
但陳女士後來改變主意,未有支付第2筆購房款項,發展商隨即取消購房合同。陳女士入稟法院要求取回已支付的27.5萬元訂金,她的律師認為該購房合約不可強制執行(unenforceable),指發展商不僅需要給潛在買家合理時間閱讀披露聲明,還要給予他們機會去理解披露聲明的內容。
不過,卑詩最高法院法官休厄爾(Robert Sewell)近日裁定,根據卑詩地產法(Real Estate Development Marketing Act),在簽訂合同後,發展商已給予陳女士7天時間決定,她本來可在7天內改變主意,但她沒這樣做,因此判決陳女士不可取回訂金。
大溫地產律師謝國星指,披露聲明通常很複雜,篇幅長且極具技術性,因此買家要花時間細讀。他指陳女士在簽約當日只花1.5小時就簽署披露聲明,等於放棄7天反悔期,簽署披露聲明後不允許再改變主意,因此買家要善用這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