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向前僱主追討拖欠工薪 所有要求均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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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移民张卫强。
■華裔移民張衛強。

本報記者

從事個人護理員(personal support worker)的華裔移民張衛強,向前僱主追討84.60元欠薪的訴訟,安省勞工關係委員會日前作出判決,否決了張衛強的所有要求,並認為他針對前僱主蓄意欺騙的指控沒有根據。張衛強則不認同有關判決結果。

張衛強於2016年11月向安省勞工關係委員會投訴前僱主,養老和長期護理機構Sienna Senior Living,追討公眾假期薪金的部分欠款。他在去年10月27日於安省勞工關係委員會仲裁庭舉行的聆訊上稱,自2009年1月至2015年6月,前僱主在支付給屬下500位護理員的公眾假期薪金計算錯誤。直到2016年4月,他所在的家庭護理部門易手後,才發現前僱主少付公眾假期薪金。

從2015年6月到公司轉手賣給現僱主Spectrum之前,前僱主所付公眾假期薪金正確。他認為,僱主應補足從2009年起少付的部分,但被拒絕,因為按照《僱傭標準法例》,僱主欠薪的追溯期限只有兩年。

要求支付無犯罪證明書費用

另外,他還認為,現僱主要求員工出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書所需費用應由前僱主支付。他從警方獲知該記錄花費了145元。他認為,舊員工是隨同公司一起轉給新僱主,而舊員工早已呈交有關證明,既然新僱主要求員工重新出示證明,就該由原僱主承擔所需費用。

張衛強周三交給本報、由安省勞工關係委員會2017年12月5日作出的書面判決顯示,就業標準官員(ESO)認為,依據2014年僱傭標準法的規定,僱主欠薪追溯不能超過兩年,由僱主計算自2009年的欠薪為10元,但應付的則為3.97元,已經付給張衛強。

至於向警方申請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書費用,是完成公司轉手後新僱主的要求,不屬於前僱主所欠薪資(Wages)的範圍,不應由前僱主支付。

關於張衛強指前僱主蓄意欺騙員工,因知道只有兩年的追溯期而故意計算錯誤的指控,ESO認為,由於原告不能提供他所稱的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所以指控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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