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婦申請來加團聚為何遭拒?問題就出在這份資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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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渥太华的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总部。网上图片
■■位於渥太華的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總部。網上圖片

星島日報綜合報道

加拿大聯邦法院周二裁定,批准來自中國的移民丁玲(Ling Ding,譯音)就贊助其母邵麗儀(Liye Shao,譯音)來加團聚遭拒而提出的司法複核申請,下令聯邦公民和移民部重新審核個案。據法庭文件顯示,處理邵麗儀(申請人,下同)個案的加國移民簽證官,以申請人所提供的婚姻狀況資料不實為由,拒絕她的團聚移民申請。

不過,主審法官彭特尼(William Pentney)宣判時指出,由於本案移民簽證官未有考慮全部有關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文件,該官員最終作出的決定並不合理。

案情顯示,申請人在2015年1月5日,在加拿大駐香港簽證辦事處入紙,申請移民來加與女兒丁玲團聚,而丁玲也是她的移民贊助人。

誤報婚姻狀況惹疑

在2017年3月24日,移民簽證官致函申請人,指她在移民申請表上報稱,自己在1998年8月已經離婚,但申請人曾在2007和2009年,兩度申請臨時居民簽證(Temporary Resident Visa,簡稱 TRV),兩次均報稱自己已婚,丈夫是丁晏偉(Yanwei Ding,譯音),因此基於上述資料前後矛盾,移民部有理由懷疑,申請人作出不實表述。

此外,簽證官又在信中表明,申請人所提供在中國蓋章的離婚證書,並不可信。

在2017年3月31日,申請人回信指,她在2007年首次申請TRV時由一位「英語比自己好」的友人協助填表,儘管當時自己已經離婚多年,但該位友人誤報她仍然與丁晏偉維持婚姻關係。申請人又表示,她在2009年第二次申請TRV時,並未發現資料有誤,沿用錯誤資料,直至贊助人在2015年協助她填表時,才發現錯誤並加以更正。不過,該簽證官認為,申請人所作的解釋不合理,不可置信,而且申請人曾直接或間接對自己姻狀況作出不實表述。

聯邦法院於本年2月審理丁玲和邵麗儀的司法複核申請,法官彭特尼在判詞中表明,本案簽證官並未有覆行職責,即全面考慮所有跟申請人個案有關的資料。彭特尼強調,申請人2007和2009年的TRV檔案資料,只是移民申請檔案一部分而非全部,因此簽證官必須考慮其他證明申請人已經離婚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