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訊
亞省一個母親令兩歲女兒雙腳的腳踝折斷,被判監3年半。
由於法庭頒下報道禁令,因此被告只能以S.N.A.作簡稱。她在去年12月被裁定數項罪名成立,包括嚴重襲擊傷人、襲擊傷人造成他人身體受傷及未能為受害人提供生活必需品。
判刑聆訊周五進行。辯護律師賈達(Kiran Janda),在法庭上代表其26歲當事人,宣讀了一份聲明,表示其當事人孩童時在學校被欺凌,嚴重影響她的成長,帶來行為問題。
賈達又稱,當事人最終在10年級左右退學,在18歲時對生活感到迷失,並在20歲懷孕。
賈達續道,其當事人從來無意傷害女兒。
案發於2016年3月,被告之前在庭上作供,表示女兒從廁所摔下來,當時不相信女兒的腳踝因此而出現問題,只是以為女兒因為感冒而感到虛弱。
幾天後,蹣跚學步的女兒在周末去了祖父母家玩耍。祖父母留意到孫女腳部疼痛,於是把孫女帶往愛民頓以南一家醫院診治,經X光檢測,確認兩個腳踝均骨折。其後孫女被轉送到愛民頓的斯托勒兒童醫院(Stollery Children’s Hospital),繼續接受治療。
法官指被告無悔意
控方傳召的醫學專家在庭上稱,根據受害女孩的傷勢,可能是從陽台摔下來。
但賈達指出,女孩已經康復,當事人沒有再犯的危險,因此要求法官輕判當事人6個月監禁及3年緩刑。
檢控官戈弗雷(Carole Godfrey),則要求法官判處被告入獄5年。
法官倫克(Wayne Renke)判刑時表示,儘管被告有一個艱苦的童年,但是事發後被告沒有帶女兒看醫生,同時當事人沒有顯示其悔咎之心,所以判處被告監禁3半年。加通社愛民頓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