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樓花遇交樓延期陷困境 投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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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女士提供的即將交樓的房子於10月底的狀態。

本報記者文琪

新屋不能按時交樓相信是樓花買家經常遇到的事,大部分Condo建設時間較長,交樓日期往往會推遲數月甚至數年,很少按時交樓。而獨立屋、鎮屋等低層建築因建設周期較短,往往一、兩年就能建成,交樓日期相對穩定。如果遇到最終交樓日期還要改變,購房者會遇到哪些問題、有什麼權益保障,相信是許多新屋買家需要了解的問題。

近日《都市地產》收到讀者錢女士發來的案例,錢女士於2016年初購買位於多倫多北部的一個半獨立屋樓花。購房時與建築方簽約的合同上寫着第一次暫定交樓(First Tentative Occupancy Date)為2017年3月;第二次暫定交樓(Second Tentative Occupancy Date)為2017年7月;最終的交房日期(Firm Closing Date)是2017年11月10日。錢女士繳納了4萬元訂金後,在一年的時間裏陸續籌措35%的首期。

據錢女士提供的信息,一直到10月24日,她都沒有收到任何來自建築商的信息。連交房前的驗屋預約(Pre-delivery inspection,PDI)都沒有任何通知。致電發展商得到的答覆是「11月10日我們交不了房」,並要求她到發展商辦公室簽一個新的修正協議(amendment to agreement),之後才能告訴她新的交樓日期。

錢女士放下電話後立刻聯繫了負責交樓該房屋的律師,律師告訴她,最終交房日期還要改的情況下,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利益。「律師說,一旦我簽署了修正協議,等於自動放棄獲得賠償的權利,接受對方新的交樓日期。他不建議我放棄賠償的權利,應該是合同怎麼寫就按合同怎麼來。律師說如果我什麼都不簽,建築商不能取消合同。按照合同規定,就是要賠錢給我。律師說對我最好的結果是金錢賠償,交割的時候算在房價里。如果建築商不給這個錢,一年之內可以向Tarion(安省新屋保險公司)要這個錢。最終交房日期的推遲對買家產生的不便可以索賠(delayed closing compensation),每天150元最多不超過7,500元。律師還說,應向建築商詢問,如果讓我的律師和你的律師交涉,律師費是否由你來支付。」 

錢女士稱,律師同時告訴她,這種情況下建築商通常為了不支付賠償,可以使用所有的辦法。如果一旦付諸於法律行動,能夠得到的補償款可能還不夠支付走法律程序的律師費用。錢女士按照律師的指示再度聯繫建築商,對方表示,如果一定要按照原有的最終交樓日期11月10日,他們會按時完成並盡量把工程做完善,如果有不滿意過後再修正;或者買家接受新的交房日期,但是放棄賠償,他們有更多時間可以保證把房子做到最佳狀態。總之就是不會賠償,並表示左右鄰居都已經接受了新的交樓日期。最終錢女士選擇了接受新的交房日期,她認為房子能有一個好的交樓狀態更重要。如果非要11月10日交樓,萬一房子裏面的東西做得馬馬虎虎,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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