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可以任意更改業主停車位嗎?一宗案例如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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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綜合報道】一名卑詩省公寓屋主因停車位遭更換,與所屬屋苑的管理委員會(strata)發生法律爭議,最終案件提交民事解決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處理,但屋主的申請遭到駁回。

這名屋主自2008年起便是該屋苑的業主,原本獲分配第68及第69號兩個停車位。

根據審裁處裁決,2022年7月,屋苑管理委員會要求他將原本的第69號車位改至第161號,以便騰出空間供垃圾及回收物品清運。當時屋主正在海外,他表示自己基於「善意」同意了這項安排。

不過,屋主回國後發現,第161號車位比原來的第69號更加「受限制」,位置也不方便,因此在2024年要求管理委員會將車位換回第69號,但遭到拒絕。

屋主其後向民事解決審裁處提出申請,指管理委員會沒有按照屋苑附例辦事,而且在處理車位問題的過程中對他不公平。他要求審裁處下令管理委員會恢復他的第69號停車位。

管理委員會則反駁稱,其處理第69號車位的決定公平合理。委員會表示,由於垃圾及回收物清運需要,該位置必須保持暢通,因此屋主已不再獲分配第69號車位。

審裁處在裁決中指出,屋主從未聲稱自己的車輛無法停進第161號車位。不過,雙方均沒有爭議的是,第161號車位的長度較短。雖然它的寬度略大於第69號,但其中一側靠牆,並不像原來的車位兩側均較為開放。

審裁處因此接受屋主的說法,認為第161號確實較為不方便。

然而,屋主表示,第69號車位多年來一直正常使用,期間並沒有發生安全事故或車輛受損。對此,審裁處並不認同屋主的論點。

根據案件提交的證據,審裁處認為,管理委員會將第69號車位重新分配,具有正當的安全理由,因此沒有證據顯示委員會的決定屬於不合理或不公平。

最終,審裁處裁定屋主敗訴,並沒有下令管理委員會恢復第69號車位。

值得注意的是,屋主曾表示,如果無法取回第69號,希望至少可以獲得一個比第161號更合適的替代車位。審裁處並未就此作出任何命令,但指出,這項裁決並不妨礙屋主與管理委員會進一步協商,尋找另一個車位取代第161號。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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