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一名華裔房東成功向卑詩省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翻轉了卑詩住宅租賃委員會(RTB)原先的裁決,無需再向其前租客支付超過 25,000 元的賠償金。
今年早些時候,RTB仲裁員裁定餘風穎(Feng Ying Yu,音譯)需向前租客卡雷羅(Amber Carreiro)支付 25,444 元,相當於卡雷羅 12 個月的租金。裁決依據是余女士的兒子未在合理時間內搬入卡雷羅之前的公寓。
在卑詩省,如果房東或其近親打算搬入出租單元,則房東可以無理由驅逐房客。
此類「房東自用」驅逐必須出於善意,且搬入者必須在合理時間內搬入,並至少居住一年。未能滿足這些條件且無法證明有特殊情況的房東,可能會被命令向被驅逐的租客支付賠償金。
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貝克(Wendy A. Baker)於11月14日作出裁決。
儘管此案在溫哥華審理,但裁決並未具體說明該公寓位於卑詩省的哪個地方。
根據裁決,卡雷羅(Carreiro)自2021年3月起居住在該公寓。余女士於2025年1月23日發出為期4個月的終止租約通知,驅逐通知的生效日期為5月31日。
卡雷羅於3月28日提前搬出,導致該公寓比規定期限提前一個多月空置。
余的兒子告訴住宅租賃委員會(RTB),他於5月9日或10日搬入該公寓,並在仲裁員6月10日審理此案時仍居住在那裡。
卡雷羅則告訴RTB,她從其他人那裡聽說,在她搬出後,沒有人搬進這套公寓。她還補充說,她看到5月27日有人把傢具搬進公寓,這表明有人在那天搬進來了。
正如貝克法官的裁決所述,仲裁員認為余的兒子證詞含糊不清且範圍有限,餘一位朋友的證詞(該朋友稱她曾幫助余兒子搬家)也被駁回。
法官認為仲裁員的這種做法很奇怪。「我對仲裁員的推理方式深感擔憂。仲裁員沒有評估擺在他面前的證據(包括余兒子和朋友未受質疑的證詞),反而批評房東沒有提供其他證據。」
貝克指出,卡雷羅告訴住宅租賃委員會(RTB),她認為有人在RTB聽證會前大約2星期搬進了這套公寓,聽證會應該在5月下旬舉行。
「終止租約通知的生效日期是2025年5月31日,如果租戶在終止租賃通知生效日期之前單方面搬出,這與(卑詩省《住宅租賃法》)規定的時間計算無關。」裁決書寫道。
貝克認為,無論實際入住日期是在5月初還是5月底,都早於驅逐通知的生效日期,或者最遲在生效日期後10天。
同樣,貝克認為,由於聽證會僅在生效日期後10天舉行,仲裁員下令賠償的決定為時過早。
法官裁定,在房東的訴訟案件中,只有在2個條件——在合理時間內完成驅逐程序以及在房屋內居住滿12個月——均未滿足的情況下,才能判決賠償。「12個月尚未到期,因此(《住宅租賃法》)規定的條件無法滿足。」
基於這個結論,貝克選擇推翻住宅租賃委員會的裁決,駁回卡雷羅的訴訟,而不是將案件發回住宅租賃委員會重審。「我認為(RTB)裁決的理由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存在嚴重的缺陷。」
圖: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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