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米言法】我們常常說,公平審判的核心,在於透過公正、公開及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儘可能還原案件事實、追求真相。真相是司法裁判的基礎,如果說公平審判是真相得以被發現的重要保障,證據則是真相的重要基礎。雖然證據本身並不等同於真相,但是司法通過對證據制定類別以及評價規範,方能逐步並盡量還原事件的全貌。在認定的事實基礎上,司法才能達到最接近公平的裁決結果。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26年7月末的判例(2026 SCC 29)中就明確,當一方當事人銷毀或隱匿相關證據時,法院必須推定該證據對該方不利。
在SS&C Technologies Canada Corp. v.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 的裁決中,SS&C是一家向金融機構提供市場定價數據的加拿大公司。
1999年,SS&C分別與紐約梅隆銀行(Bank of New York Mellon,簡稱BNY)及關聯公司CIBC梅隆簽署了數據提供協議。根據協議,銀行承
諾不向其他公司(包括其關聯公司)分享數據。到了2011年,CIBC梅隆終止了同SS&C的金融數據服務。可是在2016年,SS&C卻發現,儘管他們之間的協議早已終止了5年,但 CIBC梅隆卻一直從BNY免費獲取相關數據。
SS&C要求BNY行保留相關訊息,以記錄資料的再分發的情況、數據接收方以及銀行因此而獲得的收益,但BNY拒絕了這項要求。隨即SS&C終止了與BNY的協議,訴訟拉開了序幕。
本文就不贅述在安省庭審和上訴法院關於賠款金額的部分,而着重解釋在上訴法院以及加拿大最高法院關於向法庭隱密證據而構成的銷毀證據(Spoliation)的原則。
根據安省上訴法院2024年的判決(SS&C Technologies Canada Corp. v.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2024 ONCA 675)的第155段,所謂銷毀證據,乃「當事人必須證明:(i) 相關證據已被銷毀;(ii) 存在已啟動或尚在進行中的法律程序;並且 (iii) 銷毀行為系故意為之,且表明存在欺詐或意圖隱瞞真相。」司法上的「並且」是一個邏輯關係,即三個條件必須全部成立。
三個條件中大約最難證明的就是「銷毀行為乃故意為之」,在第156段,霍里根大法官(Hourigan J.A.)表示「意圖包含兩個要素。僅通過文件銷毀就證明出於故意尚不足夠;主張方還必須證明存在『旨在阻礙訴訟中對該文件的使用、掩蓋真相併進而影響訴訟結果的惡意企圖』」。
在這個案件的事實中,「一個重要因素在於該方是否收到了『證據保全通知』。此類通知要求接收方妥善保存與正在進行或預期發生的訴訟相關的各類文件資料。
在本案中,SS&C公司的代理律師 Chris Paliare 致函 BNY 高層,闡明了其委託人關於這起預期訴訟的立場,霍里根大法官稱讚SS&C公司「此舉十分明智,因為它消除了任何疑慮,確保BNY充分知其有義務保存相關文件」。
有了「故意為之」的事實認定,上訴法院採納了一系列的推論,並認定BNY故意拒絕提供所要求的數據,意在掩蓋本案訴訟中的真相。在這個基礎上,加拿大最高法院進一步明確「認定有證據毀損行為,須根據可能性權衡標準證明以下要素:(1) 證據被故意銷毀、竄改、損毀或隱匿;(2) 在證據被銷毀時,訴訟程序正在進行或可合理預見將發生訴訟;(3) 該證據與相關訴訟具有關聯性;以及 (4) 可預測可合理預見將發生訴訟」。
一旦法院認定有證據毀損(spoliation)行為,「即產生一項可反駁的推定:即被毀損的證據對實施毀損行為一方的案情不利。被指控實施毀損行為的一方可對上述任一或多個構成要件提出抗辯,因為認定存在證據毀損行為必須同時滿足這四個要件。若該方無法反駁『毀損證據對其案情不利』此推定,則該推定即具有強制性,法院必須據此作出不利推論」。
即,「一旦證實某方當事人隱匿或銷毀了證據,對方當事人即可依據該銷毀或隱匿的事實主張一項推定,即該被滅失的證據對實施滅失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的案情不利」。
最終加拿大最高法院支持了SS&C公司的上訴。為一宗10年的案件(自庭審開始計算)畫上了句號。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了解到雖然證據並非等同於真相,但卻是發現真相的工具。當明知有可能訴訟,證據和訴訟又有關聯,卻無視保存並提供證據的重要性,且無法提供該證據時,當事人就要準備好法院會對你作出不利的推論。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可以相互提醒,告知對方保存相關文件的義務,讓證據得以保存並真正發揮還原事實真相的功能,還真相一個公道。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