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人權憲章前身 《加拿大權利法案》66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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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米言法】1960年8月10日,加拿大國會通過了《加拿大權利法案》(Canadian Bill of Rights),旨在確認和保障加拿大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也是加拿大歷史上第一部限制聯邦權力的聯邦法案。

正值《加拿大權利法案》66歲生日之際,通過了解這部聯邦法律對於我們加拿大人自由的保護,以及《權利法案》的前世今生,讓我們共勉:如果權力一旦失去制約,權利和自由便岌岌可危。

由於《加拿大權利法案》早於加拿大1982年修憲所制訂的《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簡稱加拿大憲章),屬於普通聯邦法律,而非憲法文件,因此當時並不對各省的立法有效,然而它為後來1982年制定的《加拿大憲章》奠定了重要基礎。

讀者可以在對照《加拿大權利法案》以及《加拿大憲章》時,發現兩部法律有着高度的相似,包括生命、自由及人身安全權利、法律面前平等、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集會與結社自由,以及公平法律程序等基本保障。連我們《加拿大憲章》中的第33條的儘管條款也都出自於《加拿大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這個名稱,讀者並不陌生。最早的《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1689)以及《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1689)是英國憲政史上極具里程碑意義的法律文件,於1689年在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後在威廉三世(William III)與瑪麗二世(Mary II)擔任英國聯合君主期間,由英格蘭國會通過。

英國的《權利法案》確立了國會高於君主的憲政原則,限制了君主的權力,例如禁止君主未經國會同意暫停法律、徵收稅款或維持常備軍,同時保障國會的言論自由、定期召開國會及人民依法請願等重要權利。《權利法案》確立了議會主權,鞏固了君主立憲制度的基礎,即限制王權,對後世民主憲政的發展具有深遠影響,亦成為美國《權利法案》及許多英聯邦國家憲法制度的重要思想來源。

而《美國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要比英國的《權利法案》晚了整整一百年。《美國權利法案》作為美國《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於1791年正式生效。當時正值美國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1789-1797)的第一任期內。

該法案源於美國建國初期對聯邦政府權力過大的擔憂,旨在明確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與限制政府權力。其內容包括保障言論、宗教、新聞、集會及請願自由,保障人民免受不合理搜查與扣押的權利,以及公平審判、正當法律程序和免受殘酷刑罰等法律保障。

雖然《加拿大權利法案》比起英國17世紀,美國18世紀的《權利法案》都要年輕,但是政府權力有限、人民權利優先的憲政理念在加拿大深入人心。《加拿大權利法案》可以說既繼承了英國《權利法案》限制權力的精神,又吸納了《美國權利法案》保護權利自由的理念。

儘管《加拿大權利法案》作為聯邦法律仍舊有效,但是由於《加拿大憲章》的條款會更加豐富且具有憲法效力,因此《加拿大權利法案》在1982年後逐步淡出司法領域,但是她從未走下加拿大的歷史舞台。

讓我們以時任加拿大第13任總理約翰·迪芬貝克(John Diefenbaker, 進步保守黨)在1960年7月1日關於《加拿大權利法案》國會辯論時所作的發言作為結語。「我是加拿大人,自由的加拿大人:我可以無所畏懼地表達心聲,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敬拜上帝,可以堅持我認為正確的事,可以反對我認為錯誤的事,還可以選擇治理我國家的人。我鄭重承諾,將為自己及全人類捍衛這份自由的傳承。」 – 約翰·迪芬貝克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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