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米言法】2026年5月13日,加拿大亞省國王法院(即亞省的高等法院)大法官作出裁決,撤銷了亞省首席選舉官批准亞省分離主義者根據《公民倡議法》(Citizenship Initiative Act,簡稱CIA) 所提出的亞省獨立請願書的決定。
這一決定涉及加拿大第一民族,明確承認亞省獨立對該省原住民條約權利構成的威脅。但這個決定也被不少自媒體錯誤地解讀成是原住民有了一票否決權。
其實這是一宗亞省政府精心設計的短期政治盤算,到最後卻演變成一場反噬自身的鬧劇。
亞省的《公民倡議法》(Citizenship Initiative Act,簡稱CIA) 是一項2022生效的亞省法律,它建立了一套正式的請願程序,賦予符合資格的選民直接提出新法律、政策變更或憲法公投的權力。
該法允許普通公民繞過標準的立法程序,直接將議題提交給立法議會或進行全省範圍的投票表決。
亞省尚未獨立公投,但是此關於此公投的請願自2025年以來就鬧得沸沸揚揚。這項關於亞省獨立的公民倡議請願書提案由亞省分離主義運動組織提出,該組織曾在去年首度提過請願書,但當時不被批准。既然請願不被批准,那亞省政府就修改法律幫助它得以通過。
根據CanLii,修訂後的《公民倡議法案》指的是第14號法案(2025年12月)和第23號法案(2026年5月),對原法進行了徹底修改,旨在
大幅改變公民請願書的審批、核實和投票方式。
直接參考亞省政府的概要介紹 (Factsheet),修訂的《公民倡議法》修正案取消了原倡議請願提案的要求:如,提案不得違反1982年《憲法法案》第1至35.1條,即原住民權利;立法提案不得超出立法機關的管轄範圍;根據亞省首席選舉官的意見,申請不得與另一項倡議請願的主題相同,或導致與另一項倡議請願的結果相衝突,即可以重複申請。
總而言之,亞省議會放低門檻,幫助亞省獨立公投,這一本來的小眾議題,正式成為公投的選項。
2026年1月2日,亞省原住民聯盟(ACFN)以及其他一些原住民部落分別根據《公民倡議法》,就首席選舉官批准獨立公投的請願決定,向法院提起司法審查申請,表示除了首席選舉官在解釋法律上的錯誤外,還認為亞省政府沒有履行與亞省原住民議會和黑足族(Blackfoot Nations)
協商的義務;以及經修訂的《公民倡議法案》中授權首席選舉官作出決定的條款與1982年《憲法法案》第35條、1867年《憲法法案》第92條和第96條或不成文的憲法規定相抵觸。
亞省高院法官沒有對違憲問題給出解釋,但是大法官認定,政府未能與受影響的原住民部落(包括亞省原住民社區)進行磋商,其行為有失公允。這些原住民部落的條約權利因請願書和亞省獨立的前景而受到威脅。法院認為,雖然首席選舉官本人沒有義務參與磋商,但他批准請願書的決定觸發了亞省省政府的磋商義務。因為如果請願書和全民公投獲得通過,省政府將被要求最終實施脫離加拿大聯邦,那麼「從邏輯和常識的角度來看,毫無疑問,亞省脫離加拿大將對第7號和第8號條約產生影響。」
但是亞省政府卻未能採取任何與原住民進行磋商的動作。
所謂第7號和第8號條約是加拿大王室與各原住民部落簽署的十一項歷史性編號條約中的兩項。這些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憲法保護的協議,確立了加拿大西部大片地區的土地共享、治理和權利(參考加拿大百科全書)。
亞省全境幾乎由第6號、第7號和第8號條約覆蓋,其中第6號、第8號橫貫亞省與其鄰居沙省,但是第7號條約的地界全在亞省境內。
如果當時修法不那麼倉促,如果政府充分地聽取原住民各部落的聲音,那或許再次提出公投請願的時候,就會真正做到合法合規,讓一種政治主張(無論合理或荒唐)獲得一次公眾民主揀選的機會。
但是做好這一切都需要時間,而亞省政府缺乏遠見,欲速則不達,欲速則廢。
目前此案還有待上訴,考慮到上訴的時長,政府的短期政治操作將徹底破產,亞省省長戴思敏(Danielle Smith)領導下的亞省政府又回到了政治盤算的起點,支持公投沒有討好到任何人,現在公投不成也沒有得分。
加之近來大量亞省選舉人訊息被支持分裂主義團體(Centurion Project)泄漏,反而讓亞省政府處於困境,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圖:加通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