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香港元朗日前發生大型狗只咬死兩隻小狗事件,涉事52歲男狗主涉嫌未有妥善管控大型狗只,被漁護署控告違反《危險狗只規例》,案件周四(20日)提堂。


漁護署表示,涉事狗只今年7月及8月期間,至少兩次在公眾地方未有按照法例穩妥牽引,期間先後襲擊3隻狗,其中一隻在7月受傷,另外兩隻則在8月17日被咬死。
目前涉事狗只由漁護署接管,正在接受性情評估。當局表示,亦會考慮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加控其他罪名。
安省同樣有法例規管狗主
如果類似事件發生在加拿大,狗主又會否負上法律責任?
其實安省同樣有法例規管狗主對狗只的管束責任。根據安省《狗主責任法》(Dog Owners’ Liability Act),如果狗只咬傷或襲擊人,甚至襲擊其他「家養動物」,狗主都有可能被檢控。
法例其中一項重要規定,是狗主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防止狗只襲擊人或其他動物。
換言之,即使狗主本人沒有親手傷害另一隻狗,只要控方證明狗只發動襲擊,而狗主又沒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事件發生,亦可能要面對法律責任。
多倫多大型狗咬死小狗
加拿大亦有實際案例。今年5月,多倫多一隻混種比特犬在沒有狗帶的情況下,襲擊另一隻有狗帶的小型犬,最終將對方咬死,期間亦有一名女子受傷。
涉事狗主其後被控違反安省《狗主責任法》,包括涉及狗只咬人,以及沒有防止狗只襲擊他人等罪名。

事件顯示,在安省,狗只一旦涉及襲擊其他動物或人,狗主即使沒有直接參与襲擊,仍可能因為沒有妥善管束狗只而被追究責任。
涉人身傷害或面對刑事罪
不過,加拿大並非所有狗只襲擊案件都會變成刑事罪行。如果案件主要涉及狗只攻擊其他動物,通常會先按照省級法例或者市政府的動物管制條例處理。
但如果事件涉及人身嚴重受傷,情況可能更加嚴重,狗主甚至有機會面對《刑事法典》下的刑事指控,例如刑事疏忽導致他人受傷。
對於狗主而言,除了照顧狗只本身,亦有法律責任確保狗只不會對其他人或動物構成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