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摘要】法官阻清理露宿營地 「無家可歸」等同種族與性別?評論批法官「憑空創造」新憲法權利

加拿大都市网

【星島綜合報道】國家郵報(National Post)評論員Ben Woodfinden 近日撰文批評,安省高等法院近日一項有關露宿者營地的裁決,不單止重新定義《權利與自由憲章》中的平等權,更可能令加拿大城市未來「無法管治」。以下為星島網翻譯評論文章。

文章指出,上星期安省高等法院一名法官裁定,滑鐵盧區政府即使擁有基秦拿市中心一個停車場土地的業權,亦無權清拆當地約30人的帳篷營地。該地原本計劃興建「Kitchener Central Transit Hub」交通樞紐,未來將連接區域巴士、輕鐵以及VIA Rail鐵路服務,被視為加拿大一直提倡的綜合交通基建項目。

涉事帳篷營地自2021年起已有人居住。過去三年,滑鐵盧區政府多次透過法庭嘗試清場,亦曾通過附例,之後因被挑戰而修改條文,包括撤銷拒絕離開人士最高5,000元罰款,制定過渡政策協助居民尋找住所,甚至向每名露宿者提供個人住房方案。

然而,法官最終仍裁定,政府若想使用自己的土地,必須先提供另一個合法露營地點,或建立具同等服務的正式「營地政策」。

事件引發省長福特批評,福特日前形容有關裁決「荒謬至極」。他批評法官為三四十名露宿者利益,阻礙數以百萬計市民未來使用交通設施。他更表示,希望取得法官地址,「送50個營地到其後院,看看他是否喜歡。」

Woodfinden評論形容,任何理性人士都能看出這項裁決的荒謬之處,但他認為,事件其實只是加拿大近年司法管治趨勢中最新、亦最令人憂慮的一例。

他指出,在長達88頁的裁決書中,法官再次推翻既有法律原則,「憑空創造」一項新的憲法權利,並強行推動一種從未經任何民選政府批准、亦未獲大多數加拿大人支持的政策結果。

文章批評,加拿大法院近年愈來愈頻繁地利用《權利與自由憲章》「創造新權利」,並把部分進步派社會運動人士的政策理念,直接轉化成司法命令。

法官指無家可歸「不可改變」 構成少數群體 應受憲章保護

爭議核心出現在裁決第204段。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 Michael R. Gibson 在判詞中指出,「無家可歸」應被視為《憲章》第15條下的「類比性保障基礎(analogous ground)」,即與種族、性別、宗教及殘疾等同級別的受保護特徵。

Gibson寫道,露宿者擁有一種「建構上不可改變的特徵(constructively immutable characteristic)」,並屬於「孤立而脆弱的少數群體」。

但法官同時亦承認,與種族或性別不同,無家可歸本身並非永久狀態,而是具流動性、暫時性。然而,他認為這並不重要,因為人在露宿期間,其處境並非個人能自由控制。

Woodfinden對此大加抨擊。

他寫道:「請再讀一次。無家可歸是不可改變的,但其實(事實上)又不是;不過法官認為,法律上仍應當作它是不可改變。」

他批評,法官等同重新定義「不可改變( immutable )」這個概念,甚至顛倒其原意。

文章更諷刺,這種論證方式,連法律學院一年級的憲法課都未必能過關,但如今卻正式寫入高等法院判詞,並成為加拿大平等權大幅擴張的法律基礎。

評論又指出,這類論點其實並非首次出現。

早於2014年的「Tanudjaja v. Canada」案件中,加拿大法院已曾拒絕把「無家可歸」列為《憲章》第15條中的類比性保障基礎。

另外,三年前滑鐵盧同一帳篷營地的相關訴訟中,另一名法官亦曾明確駁回第15條平等權主張。當時法官雖然引用《憲章》第7條「人身安全權」阻止政府即時清場,但同時清楚指出,相關附例並無針對露宿者作出歧視。

Woodfinden評論認為,如今 Gibson 法官實際上推翻了過往相關裁決。

他警告,若此裁決最終成立,加拿大所有涉及露宿者的市政附例,包括清拆營地、公園規則、公共空間管理甚至遊盪條例,都可能被視為侵犯平等權。

批法官創造新權利令城市管理失控

文章進一步指出,這並非孤立事件。

去年夏天,另一名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曾裁定,省政府移除多倫多三條道路單車徑的法例,違反了《憲章》第7條,理由是影響單車人士生命與人身安全權。

Woodfinden認為,這等同由單一法官創造出「憲法保障單車徑權利」,直接凌駕民選議會的決定。

他形容,兩宗案件模式極為相似:先找出一個容易獲同情的群體,再把其處境與《憲章》某項條文連結,之後由法庭決定政府可以做甚麼、不可以做甚麼,甚至命令政府必須提供甚麼服務,而完全無視選民與民意授權。

文章批評,《憲章》的詮釋如今對進步派政策訴求展現「無限彈性」,但對其他方向卻異常僵硬。

Woodfinden認為,加拿大司法界與法律學院近年逐漸形成一種主流觀點,即《憲章》不只是限制政府侵犯個人權利,更授權法院評估任何法律造成的「實質結果」,並要求政府補救所謂弱勢群體遭遇的不利影響。

結果便是:更多單車徑、更多露宿政策、更多公共機構的積極義務,以及更多對基建與資源開發的限制。

他強調,《憲章》1982年制定時,原意並非如此,文本本身亦從未要求法院擁有這種權力。

評論呼籲引用「但書條款」推翻法官裁決

評論最後呼籲安省政府考慮引用《憲章》第33條「但書條款」推翻裁決,認為民主選出的議會應重新掌握政策主導權,而非由法庭決定城市管理方向。

Woodfinden認為,《憲章》第7條及第15條均屬可被第33條凌駕的範圍,而安省政府完全有權引用該條款推翻相關裁決。

他提到,自2024年10月起,已有13名安省市長聯署要求省長福特引用第33條,讓地方政府能夠清拆露宿營地。然而,福特當時拒絕採取強硬路線,只推出《安全市府法案(Safer Municipalities Act)》及7,550萬元防止露宿的撥款。

但作者認為,司法系統其後反而更進一步,如今甚至「創造新的受保障身份」,並要求政府制定露宿營地政策,作為地方治理代價。作者Woodfinden直言,如今引用第33條的理由已不只是「充分」,而是「壓倒性」。

批法官無王管  但民選機構應對民情負責

他又批評,加拿大法律界長年將引用「但書條款」視為「反民主」、「反人權」甚至「威權」行為,本身正是問題所在。他指出,《憲章》如今形成極不平衡局面:一方面,法官可無限擴張權利條文;另一方面,原本作為民主制衡工具的「但書條款」,卻被視為政治禁忌。

文章最後寫道:「沒有人投票選出撰寫第204段的法官,也沒有人可以透過選票將他趕下台;但安省人卻曾投票選出有權推翻這項裁決的省議會。」

Woodfinden更警告,只要仍無政治人物願意捍衛民選議會的民主正當性,類似裁決將會持續出現,而加拿大司法機關亦將在法律界默許下,逐漸成為這個國家「最具實權的立法機關」。

(資料圖:CTV)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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