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有警局的警備隊隊長,在網上認識15歲少女,之後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並拍攝照片。台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有期徒刑2年,因少女及其父母同意以賠償和解,獲緩刑5年。
提出「以身相許」負責
過程中,陳男再次徵得同意,以手機拍攝性交照片存檔,案經少女母親察覺並向警方報案,陳男到案後坦承犯行,扣押的影像與對話紀錄均與自白相符。
案發後,陳男向受害人提出「以身相許」、賠錢對少女負責,但最後少女父母同意以賠償和解。
市警局指出,目前陳警官停職中,將看判決情形以相關人事法規,追究相關行政責任,若判決結果未達免職要件,將召開考績委員會,從嚴追究行政懲處或移付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