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換窗,可能會被要求拆除,聽聽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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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星岛地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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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業主對公共元素進行加建或改動 必須獲立案法團批准並簽訂協議

我們的共管物業業主立案法團發現,一名正在出售單位的業主,曾經改動樓房的公共元素(common elements,例如窗戶等),但該名業主沒有按照《共管物業法》(Condominium Act)第98條的規定,在改動前與立案法團簽訂協議,請問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共管物業法》第98條允許業主對公共元素進行加建、改動或裝修工程。不過,業主必須先獲得立案法團的批准。

第98條也規定,業主必須與立案法團簽訂協議,該份協議並須登記入業主單位的業權資料內。協議必須註明,相關的改動工程費用如何分攤,以及在維修和保險事務上,業主和法團所應負的義務和責任。 

如果法團不批准(或不準備批准)業主的改動申請,又或者如果改動申請獲得批准,但業主未能達成所需的協議,則相關的改動可能被要求拆除。 

假如單位準備出售,在提供給買方的物業狀況證明書(status certificate)內可以註明,如果現有業主未有進行所要求的拆除工程,新的業主將要承擔相關的拆除工程。

業主立案法團最近批准了一項非常昂貴的窗戶更換計劃。請問業主立案法團能否在未經業主投票同意下這樣做?

法團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毋須經過業主同意,便可進行更換窗戶工程:

  • 窗戶已經損壞,需要更換;
  • 業主立案法團的聲明沒有按照最新的《共管物業法》進行修改,令每一位單位業主均有責任分擔窗戶的維修或替換費用。

如果不需要更換新窗戶,或如果每位業主都有責任更換窗戶,法團仍可以按照《共管物業法》第97條的規定,更換窗戶。

如果這樣做,業主委員會必須向業主發出通告,解釋建議中的更換窗戶工程詳情。該項通告必須註明工程的評估成本,以及法團建議如何支付該筆費用。

同時,通告亦必須說明,單位業主有權要求召開業主會議,就更換新窗戶一事進行投票。如果業主在通告發出後30天內沒有要求召開會議,法團便可以進行相關工程。 

如果法團按要求召開會議,而業主沒有投票反對更換窗戶,法團亦可以展開更換窗戶工程。

Gerry Hyman是多倫多共管公寓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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