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按合約要求突然離職 僱主可告員工獲賠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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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都市網】員工如果未按合約要求就突然離職,僱主是否可以向員工索賠損失金額呢?勝訴機率多大呢?

最近卑詩省小額索賠法庭對 2 宗案件進行了審理,在這 2 案件中,僱主試圖起訴據稱在未依照合約要求的情況下突然辭職的工人。2 案件雖然情況不同,但仲裁庭以相同的理由駁回了僱主的索賠。

判決稱,在沒有發出所需通知的情況下辭職,在法律上可能構成「違反合約」,使僱主有資格起訴要求賠償。但是僱主必須有證據表明工人突然離開導致損失,才能提出賠償。

在第一個案件中,保險經紀梅塔 (Davik Mehta) 於 2022 年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離開了弗萊明保險代理公司(John Fleming Insurance Agency) ,公司要求梅塔賠償 3,000 元。

仲裁庭成員里弗斯 (Christopher C. Rivers) 在裁決中表示,梅塔是否違反合約的問題最終無關緊要,因為該公司未能證明實際損失。

判決書說:該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意見」來說明如何得出 3,000 元的數字。公司僅表示,這可能包括員工會帶來的「收入記錄」或「來自選擇不與之開展業務的客戶證據等。

在第二個案例中,一家名為 548981 B.C. 的公司起訴員工雷耶斯 (Wendy Reyes) 僅提前 2 星期、而不是按照合約要求的 3 星期通知辭職後,公司要求賠償 2,400 元的損失。

該公司表示,這一數字相當於雷耶斯 3 星期的工資,但法庭再次發現所索賠的金額沒有得到證據支持。

仲裁庭成員奧爾 (Sarah Orr) 的裁決稱:「僱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們因僱員沒有提前 3 星期通知而遭受任何損失。」

此外仲裁庭發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已接受雷耶斯的辭職,這意味着該公司「接受了該員工的違約行為」。

圖:CTV/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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