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德爾案:金錢、道義和憲制精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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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講到,從加拿大法律看,參加過恐怖活動的卡德爾是什麼人不在法律里,他的身份只有一個,即未成年的加拿大公民,他有權獲得加拿大法律的保護,除非加拿大法律可以接受人權憲章按好人、壞人劃分量刑,或者量刑無關年齡,但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撇開卡德爾的案子,我們都接受這個法理,那些認為加拿大政府做得好的人,是預設了一個前提,卡德爾是恐怖分子,恐怖分子是沒有人權的。

當然,民眾的對政府的道歉和賠償不滿是可以理解的,這些天不同的調查公司都公布了它們的調查結果,過7成的被調查者都反對加拿大政府和卡德爾律師達成協議賠錢,並且認為政府應該把官司打下去,70%的民意,這是不是政府錯了?我們的憲制錯了,要回答這個問題,筆者覺得首先要釐清相關的問題。

70%的民意反對政府給一個參與了恐怖活動的公民賠錢,這是事實,但假如我們提出的問題是,政府官員參與了對公民的逼供、侵犯了他的權利,政府應不應該負責呢?相信結果就不一樣了。

這就是這個案件的兩面性,它像一個硬幣的兩面,一面是卡德爾確實參與了恐怖活動,如果從反恐、打擊恐怖活動看,卡德爾應該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另一面是政府參與了對卡德爾逼供,並把相關資料提供給美國軍方,導致他被判刑,加拿大政府也拒絕引渡他回國,這些都涉嫌違憲。卡德爾告加拿大政府,主要是告銀幣的這一面。

一定有讀者會說,怎麼證明加拿大政府的官員參與了逼供、以及作為加美兩國是反恐聯盟、交換資料怎麼就不對?以及卡德爾3歲在加拿大出生,為何加拿大一定要引渡他呢?

筆者沒有參與審判,自然無法掌握細節。但筆者相信卡德爾的指控是有證據支持的,因為我們應該對加拿大的司法審判有信心,這個案件在過去10年來從初審打到9名大法官面前,三堂官司的結果都是法律判加拿大政府要負責,那麼筆者相信加拿大政府真的做錯了。

假如我們確認了這個前提,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加拿大政府對一個參與了恐怖活動的公民,有沒有權力因為他是罪人,或者是國家的敵人,可以施加酷刑、或者逼供呢?根據加拿大的權利與自由憲章的第七條《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權利》、第十條《得到法律諮詢和人生保障的權利》、第十二條《不受任何殘酷﹑不常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