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为副董事长孟晚舟的律师,据报道近日以该引渡案不符合本国引渡法中「双重犯罪」标准,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终止对孟晚舟的引渡。有大温律师认为,「双重犯罪」是很复杂的法律概念,而且今次美国对孟晚舟提出的控罪也很多,要逐一研究才能确定是否符合该标准。另有律师则指美国指控孟晚舟对香港的银行提出虚假陈述,并因此质疑加拿大是否对境外的犯罪行为也有司法管辖权。
据CTV电视台报道,加拿大华为公司发言人表示,该申请在11月13日提出,称企图引渡孟晚舟「不符合加拿大引渡法所规定的双重犯罪标准」(相关报道见A18)。
判断双重犯罪 应查背后动机
「双重犯罪」是加拿大引渡法指导原则之一,即要使某嫌犯被送往国外接受审判,必须确认他们被指控的罪行在本国也属犯罪行为。孟晚舟的律师声称,针对她的控诉证据,并不能证明任何人因她造成所谓的「行为蒙受损失」,虽然美国法系统不须提出损失证明,但在加拿大任何涉及欺诈的刑事定罪,证明损失是必要的一环。
对此,温哥华律师兼引渡案专家博廷(Gary Botting),周三在接受《星岛日报》记者访问时称,同意孟晚舟律师认为该案不符合「双重犯罪」标准。
他举例称,美国的其中一项指控,指孟晚舟对香港银行提出虚假陈述,但这在加拿大没有犯法,因为本国对香港没有司法管辖权。
另外,美国向伊朗提出的制裁并非国际性制裁,孟晚舟也非美国公民,所以她不需要遵守,故此未有触犯法例。
不过,博廷指「双重犯罪」不能单看表面字眼,要看背后的行动。他也不同意在本国如未能证明有损失,就不能被控刑事诈骗的说法。
他又表示,有时未能证明有损失,也可构成刑事诈骗。
博廷说根据本国《引渡法》,联邦检察总长有权在引渡聆讯开始前终止聆讯,但他认为检察总长不会这样做,而是要等法庭作出裁决。
可视作正式审讯前例行程序
一直关注此案的大温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指出,今次孟晚舟律师向法庭提出终止引渡,是在正式审讯前的一个「例行程序」。但虽然如此,李克伦认为法庭如果裁定有理据证明,孟晚舟在机场时她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法庭很有可能会终止引渡聆讯,将她释放。
■李克伦。资料图片
对于孟晚舟律师指此案不符合本国引渡法中「双重犯罪」标准,李克伦则有保留。
他指出,美国方面对孟晚舟提出不少控罪,须逐一研究才能确定是否有违「双重犯罪」标准。
本报记者冯瑞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