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决定容许业主 以自住为由要求租客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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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府决定容许业主以自住为由,引用迁出条款,要求租客迁走。网上图片

星岛日报综合报道

省府今年较早时推出修订法例,堵塞业主利用定期租约迫使租客迁走的法律漏洞。不过,最新消息指,市政事务及房屋厅长罗品珍(Selina Robinson)决定改变初衷。

根据英文传媒《西岸投资者》(Western Investor)周二报道,省房屋厅于6月7日回复记者查询时表示,只要“收楼”原因是用作个人或家人长期居住,业主仍然可以使用定期租约中的“迁出条款” (vacate clause),在约满后要求租客迁离。此举尤其对度假屋业主有利,因为不少度假屋业主在非旺季期间出租,但在旅游旺季的两个月则“收楼”自用。

根据省政府今年较早时引入的《住宅租务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修订案,业主禁止使用定期租约中的“迁出条款”,以免业主利用这个法律漏洞,在租约届满时,迫使租客搬迁,然后大幅调高租金,出租予新租客。不过,有关法案却惹来业主的强烈反对。

租务法修订今年才推出

代表省内约3,000个业主的卑诗业主协会(LandlordBC)指出,对于某些业主来说,定期租约有存在必要。

阳光海岸区(Sunshine Coast)地产经纪拉萨塔(Bruce Lasuta)分析,禁止定期租约只会令到空置率近乎零的度假屋供应量进一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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