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申請加國永久居民身份時,如果主申請人有隱瞞、造假等情況存在,日後被移民部發現而決定剝奪其永久居民身份,那麼當年作為依親成員,隨主申請人取得永居權的人士,是否會受「株連」影響到其公民身份和公民入籍申請?近日聯邦法院就駁回一名早年隨父移民加國的華女,要求移民部繼續其入籍審批的強制執行命令申請,因其父申請移民過程涉造假正等待聽證,或被裁禁入境。
聯邦法院於本月19日做出裁決,駁回一名華裔加拿大永久居民女子,向加拿大聯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命令(writ of mandamus),強制移民部繼續審批其公民入籍的請求。移民部發現該名女子的父親,早前因申請加國移民過程中存在問題,現時正等待聽證及裁決是否被禁止入境。
審批程序已全部完成
該名女子當年是作為家庭依親成員跟隨父親移民。移民部認為現時同樣需要透過聽證,確定該名女子的永久移民身份,是否會受其父的案件拖累而被取消,在此情況下,移民部決定暫時停止審批該女子的公民申請。
案中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令的華裔女子(當事人),於2006年10月以永久居民身份隨父母定居加拿大。她的父母是以商務類簽證被加拿大接納,該女子則是作為依親家庭成員(accompanying member)得到永久居民身份。
女子在2015年3月申請公民入籍,其審批程序已全部完成,只待最後一步安排參加入籍宣誓儀式。但移民部一直未有安排該女子參加入籍宣誓,反而在2015年9月,依據加拿大移民法第13條1款,決定暫緩其入籍審批程序,直到移民部舉行聽證會,確定該女子依加國移民法,是否屬於應被禁止入境或是應被遞解出境的情況。
移民部有權暫停審批
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第13條規定,移民部在審批過程中,如果認為有必要獲得進一步資料、證據和調查結果,以確定申請人是否達到申請資格,或是認為有需要透過聽證,來確定申請人是否屬於被禁止入境或應被遞解的情況時,移民部有權暫時中止(suspend)申請個案的審批程序。
當事人認為移民部因其父受審查,而停止她本人的公民申請程序做法不合理,於是依據加拿大聯邦法庭法第18條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聯邦法院頒發強制執行命令,要求移民部繼續審批其公民入籍申請。法官在判詞中表示,案件涉及移民部暫停審批當事人入籍申請是否具備充分理據,其核心問題是,如何解釋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第42條。具體而言,當事人的父親目前正被移民部審查是否會被禁止入境,而當事人作為主移民申請人(其父)的依親家庭成員,在當年獲得的永久居民身份,是否也會被認為非法。
父涉犯嚴重刑事罪行
當事人的父親被懷疑在申請移民之前犯有嚴重刑事罪行、有組織犯罪以及在申請移民過程中造假(misrepresentation),被移民部指違反移民法第36、37及41條,目前等待移民部聽證並裁定,是否屬於禁止入境或是應被遞解。移民部認為當事人的公民申請是否獲批,應取決於對其父的調查聽證結果。如果其父被裁定應被禁止入境,那麼當事人作為依親申請人,也應該被禁止入境。
法官仔細研究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中有關條文及過往案例,並聽取雙方的陳述,最後做出有利於移民部的判決,駁回當事人的強制執行令申請。